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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3:27
  • 叉指變速球(螃蟹球)

DSCI0098.JPG
名稱

中文名稱:叉指變速球(別名:螃蟹球)
。

日文名稱:スプリットフィンガ-‧チェンジアップ
。

英文名稱:Split Finger Change-up 或是 Vulcan Change-u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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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1:31
  • 指關節球 (Knuckleball)、蝴蝶球


名稱
中文名稱:彈指球又稱蝴蝶球、指關節球。

日:ナックル(ナックルボール)
。
美:Knuckleball。

代表投手


台灣:譚信民、徐生明、莊勝雄(NPB)、黃平洋(CPBL)。

美國:勇士隊名人堂投手Phil Niekro(MLB)、紅襪隊投手Tim Wakefield(MLB)、米奇(KBO、CPBL)。

日本:巨人隊投手前田幸長(N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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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投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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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1:22
  • 【棒球規則】九、裁判員

9.01
裁判員之資格與權限: (A) 聯盟主席應於各錦標賽中,指定 1
名至數名裁判員執法。裁判員除基於本規則之規定主持比賽外,於比賽進行中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紀律及秩序之責任。 (B)
每一位裁判員均代表主辦單位,並有嚴格執行本規則之權限與責任。每一位裁判員為執行規則。有權命令球員、教練、經理或大會員工,乃至從業員行使特定任務或
約束其行動,如有違反依法處置。 (C) 每一位裁判員對於本規則沒有明確規定之事項有權以自己之裁量自行裁定之權。 (D)
球員、教練、經理及候補球員如對裁判員之裁定異議或在行動及言語上有違背運動員精神,裁判員有權取消其出場資格,並令其離場。倘裁判員於比賽進行中剝奪某
一球員之出場資格,應俟該行為終了後始生效。 (E)
裁判員依其判斷,有權令下列人員自球場退出:(1)因工作之性質准予進場之人員,如球場整理員,引導員、攝影員、新聞記者,廣採人員等。(2)被禁止進入
球場之觀眾或其他人員。

9.02
裁判之裁決 (A)
裁判員基於判斷所作之宣判為最後之裁決,如對於好球或壞球:界外球或界內球;出局或安全上壘之裁定,經理、教練、球員或候補球員均不得提出異議。【原註】
經理、教練、球員,不許因裁判員對壞球、好球的判定提出異議而離開選手席,壘指導區,守備位置或壘,假如為提出異議而走向本壘時,裁判員得先發出警告,如
仍不理會警告而靠近本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 (B)
任何裁判員之裁定,如與規則之適用有所牴觸,經理得要求裁判員依規則之規定更正其裁定,但此項要求亦僅能對下達裁定之裁判員為之。【註一】每上半局或下半
局終了時,應於投手或內野手退離界內地區以前提請更正。【註二】裁判員之裁定,雖違反了規則,如於規定時間內未提請更正時,雖裁判員對於錯誤有所發覺,但
也仍不能更正原來之裁定。 (C)
倘裁定受到更正之要求,裁判員於做最後決定之前,得與其他裁判員協商。除此之外裁判員對於其他裁判員所做之裁定,不得加以批評,要求變更或聲明異議。【原
註】對於是否揮棒發生懷疑時,經理或捕手僅能在主審未宣告「好球」的情況下,才得向主審請求壘審有關於是否揮棒的意見,如有此項要求時主審應交給壘審作裁
定,壘審應保持警覺,在主審要求協助時應迅速裁決。主審提出此要求時,壘審應立即據實裁定之。且是以壘審的裁定為最後裁決。有關於是否揮棒,雖然經理或捕
手是依前述的方法提出請求的,但因仍屬比賽進行中,因壘審可能變更裁決為「好球」,故不論是擊球員、跑壘員、野手,應隨時注意以應付情況之變化。經理因對
是否揮棒提出異議而自選手席走向一壘或三壘時應給予警告,但仍不聽從警告而靠近至一壘或三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因為經理對有關於是否揮棒提出異議而走出
選手席時,等於對有關於「好」「壞」球的宣告提出異議而走出選手席。 (D) 比賽進行中,不得更換裁判員,但因疾病或負傷而更換者,不在此限。

9.03
一人或多人裁判 (A) 倘僅以 1 人擔任裁判時,該裁判員對規則有完全之管轄權,為執行其職務得就球場任何適當之位置(通常在捕手之後方,有跑壘員時,在投手的後方)。 (B) 倘有 2 名或以上之裁判員時,應指定 1名為主審,其他為壘審。

9.04
主審及其他裁判員之任務: (A) 主審應立於捕手之後方(通常稱為PLATE
UMPIRE)其職務列舉如下:(1)執行有關比賽進行之一切權限與義務。(2)宣告並計數好球與壞球。(3)宣判通常應由壘審宣告以外之界內外
球。(4)做有關擊球員的一切裁定。(5)除壘審裁定權限以外之一切裁定。(6)裁定褫奪比賽。(7)倘已事先決定某特定時刻終止比賽者,應於比賽開台前
宣佈該項事實及終了時間。(8)將正式打擊順序通知正式記錄員。又出場球員陣容有變更時,亦應通知之。(9)宣佈特別球場規則。 (B)
壘審應就球場最適合能做適當裁定之位置,其任務如下:(1)除主審裁定之權限外,有關在壘之一切裁定。(2)對於暫停,投手犯規,違規投球;球員損壞或污
損球等之宣告,與主審有同等之權限。(3)協助主審執行任務,但原則上,對於施行規則與維持秩序,與主審有同等之權限。對於褫奪比賽則不得宣判。 (C)

對於同一事件有2名以上之裁判員各做出顯然不同之判定時,主審應召集各裁判員(不得有球員與經理參加)協商。協商之後,主審(除非聯盟已經指定其他裁判
員)應基於那一個裁判員在最適當之位置,或那一個的判決顯然較正確,以決定採用那一個裁定。此乃最終之裁定,比賽應繼續進行。

9.05
裁判員報告之義務: (A)
裁判員應於比賽終了後12小時內,有將一切有關違反規則及其他應報告之事作向主辦單位報告之義務。但對於將經理、教練或球員命令退場之事件並應附註理由說
明。 (B) 任何訓練員(TRAINER)、經理、教練或球員因下列原因被令退場時,裁判員應在球賽結束後 4
小時內,將詳細情形向主辦單位報告,亦即上述人員以粗野、無禮的言語,侮辱裁判員、訓練員、經理、教練或球員時。 (C)
主辦單位於受到上項報告後;應裁定適當之處罰並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球隊之代表及經理。【原註】對於裁判員之一般提示:裁判員於比賽球場不得與球員私語,亦
不得進入壘指導區與正在執行任務的教練談話。裁判服須保持清潔並穿戴整齊、在球場應採取積極機敏的行動。對各球隊的職員必須保持禮貌,避免訪問球隊辦公
室,特別是應避免對於某球隊的職員表示親密。裁判員一旦進入比賽球場,就是該比賽的負責人,應專心執行有關裁判員的所有工作。如可能形成提訴比賽之不良事
態發生時,不可迴避解決事態因而受責難之行為發生。隨時攜帶規則,糾紛發生後為了期求完美的解決,就是使比賽暫停10分鐘,並充分翻閱規則,也是應該的。
應努力不使比賽成為「提訴比賽」或「重行比賽」。不應使比賽停滯,宜因裁判員活潑,認真的執法而獲得良好的效果。裁判員為比賽球場中之負責人,必須具備堅
強的耐性及良好之判斷力,才能負起艱難的任務。應付處理那些嚴重的事態,最重要的是控制自己的情緒。裁判員必然會犯錯誤,即使犯了錯誤,也不應尋求補償,
一切應基於所見事實來判定,切不可因比賽進行中眼睛決不可離開球,應注意跑壘員是否踏壘,注視飛球所落地點,並注意傳球之最後去處等是很重要的事情。判定
動作應期求正確而不草率,野手擬使用雙殺傳球時,不應過早改變注意方向,宣告出局後仍必須注意球有無掉落。跑動時雙手不要高舉或平舉,好像宣告「安全」或
「出局」。應俟比賽行為完成後始可宣告及作出裁決的動作。各組裁判員病人準備一套簡單明瞭的暗號,依該暗號,若發現自己的錯誤,切不可接受球員所提詢問其
他裁判員的要求,如缺乏自信時,即可與其他裁判員之一協議。但不要過度,應機敏地對各行動十分有把握地下判斷。隨時不要忘記正確的判斷是第一重要的。因此
當有疑念時,當可和其他裁判員協議,保持裁判員的威嚴固然重要,但正確的判斷更屬重要。執行裁判任務最重要的是,對於所有的動作必須取得最適當的判定位
置。如果未能取得最適當的判定位置時,有時即時作了正確完美的判定,也會讓球員提出異議的。最後裁判員應重視禮貌,而且公正嚴格地執行任務,如此才能獲得
人人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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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棒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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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1:22
  • 【棒球規則】八、投手

8.01
正規之投球:投球之姿勢分為揮臂式姿勢(WINDUP POSITION)與固定式姿勢(SET
POSITION)兩種,投手可採用任何一種姿勢。【原註】投手應踏觸於投手板上接受捕手的指示,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立於投手板之後方接受捕手之暗號。投手
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立即又踏觸投手板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地或屢次退觸投手板。 (A)
揮臂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其軸心腳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不得越出投手板之兩側,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投手板之後緣及延長線的後方。
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腳
(非軸心腳)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原附註】投手之軸心腳完全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但不得僅觸於投手板末端,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
在投手板後緣以及其延長線之後方,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前方,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原註】揮臂式姿勢~在投手投球前,應把兩腳全部緊密地與地面接
觸,把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之上或緊緊地與投手板之前緣接觸。非軸心腳(即自由腳),得置於投手板後緣或其延長線之後方,但不得置於投手板之側方。以此姿
勢得向擊球員投球: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傳球之壘:亦得退出投手板;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亦不得改為固定投球姿勢或作伸展之動作,
違者為投手犯規。
投手之自由腳於進行投球時,可退向後方一步,再踏向前方一步,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即不得踏向一壘或三壘之方向。【註】投手採取投球動作時,雙手一旦
接合於體前,之後除向擊球員投球外,不得踏向壘方向企圖傳球觸殺跑壘員或退踏離投手板,違者投手犯規。 (B)
固定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內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立於投手板上或確實與投手板的前邊緣接觸。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
方以及其延長線較前之位置。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完全靜止。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
方)。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於做固定式姿勢前,得做伸展(STRETCH)之準備動作。所謂伸展係
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前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動作於投球前,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原註】固定式姿勢,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
方,由此姿勢以不中斷之連續動作完成固定式姿勢。投手之軸心腳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全部放在投手板上或緊密地觸於投手板前緣(不可中斷接觸)。不得僅
以軸心腳之側面少許部份觸於投手板,使軸心腳越出投手板的側邊投球。投手作伸展動作後必須(A)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B)進入完全靜止狀態,此乃硬
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上時企圖違反本規定。如投手未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註一】本條(A)(B)
規定之所謂「中途停止或變更」,係指投球動作中故意停止片刻或不自然(片斷不能連貫者)之動作時。【註二】採用固定式姿勢之投手,於踏投手板後,至投球前
應以兩手持球,在此之前並非一定要有伸展(STRETCH)手臂的動作,但一旦作了伸展手臂的動作時,一定須用雙手持球,至於持球之位置,只要在身體前方
的任何位置都可以。一旦兩手持球停置於身前,便不得再移動,除脖子外應使身體之動作完全靜止。【註三】採固定式投球姿勢投球時,自由腳(1)可踏於投手板
前方任何位置,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2)不得像揮臂式姿勢殺退後一步再向前踏出一步。【註四】投手於壘上有跑壘員時,雖已採固定式姿勢,但為了行動
之目的,得自由退離投手板,此時軸心腳必須退離至投手板之後方,不得踏於側方或前方,投手退出投手板就不得向擊球員投球,但對有跑壘員之壘,不作跨步
(STEP),僅用手腕(SNAP)傳球或假裝傳球均可。【註五】無論揮臂式或固定式姿勢,將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雙手持球者,如退出投手板時必須先以保
持雙手持球的狀態退出,至退離後才能將雙手放開,並下垂於身體之兩側,然後才可重新把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問】投手自作了伸展手臂動作,至進入固定式姿
勢中,自臉部前面接觸雙手持球,不作中斷而下降停止於胸前,請問是否為投手犯規?【答】假如雖自臉部前方兩手即持球,但其動作如不中斷,而下降至胸前靜止
住的話,並不成為投手犯規。但是一旦停止於臉部前方,則必須在此持球,如在這種姿勢狀態中,再將兩手往下降的話,即成為投手犯規。 (C)
投手在準備動作中且在投球連貫動作前隨時可向壘傳球,但在傳球之前應向傳球之壘方向直接踏出。【原註】投手傳球前,須將自由腳向欲傳壘踏出。若手腕傳球之
後,自由腳才向傳球壘踏出的話,成為投手犯規。【註】投手不退離投手板而傳球於一壘時,軸心腳底之旋轉與在投手板上傳球動作一致連貫的話,是可以的。如果
動作不自然連續,應判為投手犯規。 (D)
壘上無跑壘員,投手違反規則投球時,其投球應被宣判為壞球,但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四壞球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不在此限。【原註】投球動作中球
自投手手中滑落越出界外線時,應被宣判為壞球,其他不算為投球(No
Pitch)。壘上有跑壘員時,球自投手手中滑落時,立刻成為投手犯規。【註】主審針對投手違規宣判「壞球」時,應向投手明示。又違反本規則
8.02(A)(6)之規定時,亦適用該罰則。 (E)
投手之軸心腳一旦往投手板之後方退出,則即視為內野手。從而以後向壘暴傳之時,亦視同一般內野手所為之暴傳處理。【原註】投手如退出投手板時,是可任意向
何意壘傳球的,假如該傳球成為暴傳時,該傳球將被視同一般野手的傳球,則有關於野手的傳球規則皆能適用。(參考7.05(G))

8.02
投手之禁止事項如下: (A)
(1)在投手板18呎投手丘範圍內,將投球的手附於嘴或嘴唇。【例外】天候寒冷時,於比賽開始前,如有雙方經理之同意者,裁判員得允許投手呵氣於手取暖。
【罰則】投手違反本項之規定,主審應立即宣判壞球(BALL),投手倘不顧此項宣判投球,而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到達一壘而其他跑壘
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原壘時,與違反本項之規定無關,比賽仍屬繼續,連續犯規之投手應被聯盟主席罰款。(2)將異物附著於球。(3)將唾液附於球或投
球之手及手套。(4)用手套、身體、衣物磨擦球。(5)以任何方式污損球體的表面。(6)投所謂之抹滑的球(SHINE BALL)、唾液球(SPIT
BALL)、沾泥球(MUD BALL)或者磨粗的球(EMERY
BALL),但投手得以手磨擦球。【罰則】投手違反本規則8.02(A)(2)~(6)之規定時,裁判員應使下列之處置。(a)對投手宣告壞球
(ball)並警告,同時將宣告壞球之理由在場內廣播。
(b)同一投手同一場比賽再度違反規定時,應令其退場。(c)於裁判員宣告違反規定後,如比賽仍繼續進行,則攻隊經理可向主審要求活用該行為。於行為
(PLAY)終了後立即向主審聲明選擇接受該行為,但如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達到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
原壘者,則比賽仍繼續進行。(d)上項前段所述,雖然攻隊選擇活用該行為,但對其犯規行為之處罰仍適用(a)與(b)之規定。(e)投手之是否違反本規則
各項之規定,裁判員乃係唯一之決定人。【原註】裁判員須攜帶一包正式認可之松脂粉袋,並有責任將其置放於投手板後方之地面。球觸及該松脂粉袋時為比賽進行
中。如遇雨天或比賽場地潮濕時,裁判員得示意投手,將該松脂袋放在口袋裡。(一個松脂粉袋,兩隊輪流共同使用)。投手使用松脂粉袋時,僅能用素手沾粉袋,
投手或其他守備員不得以松脂粉袋沾於球或手套或球衣之任何部份。【註一】「SHINE BALL」將球磨成光滑者。(抹滑的球)「MUD
BALL」沾泥土於球者。(沾泥球)「SPIT
BALL」使用砂紙磨擦於球,使成粗糙者。(磨粗的球)吹氣於球者,亦為禁止之列。【註二】本會規定,應用本項罰則前,應前給予警告,如再繼續違犯時,得
命其退出比賽。 (B) 投手身上不得附有或持有任何足以影響投球之物品,凡違反本項之規定,投手應立即被逐出場。 (C)
擊球員已就擊球區時,投手為拖延比賽故意傳球給捕手以外之野手,但為企圖使跑壘員出局者,不在此限。【罰則】如經裁判員之警告,投手仍反覆進行拖延之行
為,則投手應被宣判退場。【註】投手退離投手板,接受捕手的指示,使比賽拖延,這是不良的習慣,經理或教練應努力糾正之。 (D)
故意狙擊擊球員之投球,倘經裁判員之判斷有此項違規行為發生時,裁判員可依下列方式處理:(1)勒令投手或經理和投手退出該場比賽。(2)警告該投手與雙
方經理如再發生相同行為時,勒令投手(或其繼任者)及經理退出比賽。裁判依判斷,認為有可能出現「故意觸身球」時,可於賽前或比賽中正式警告雙方。【原
註】瞄準擊球員投球是有違運動精神的,同時也是非常危險的,這種行為是任何人所不能容忍的,所不恥的,裁判員應毫不猶疑地嚴格執行本條規則。

8.03
在每一局開始,投手就投手板位置或為援助另一投手時,得以捕手為對象投擲 8
球以內之準備投球;此時比賽應屬暫停狀態。各主辦單位得各因其獨自之判斷,可將準備投球限制在 8球以下,此項準備投球之時間,不得超過 1
分鐘。倘因突然之事故,投手被召喚進場比賽而無機會做賽前暖身運動,則主審准許其投擲其認為必要的次數。

8.04
倘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應於接球後20秒鐘以內向擊球員投球。投手如違反此項規定藉以拖延比賽時間者,主審應宣判「壞球」(BALL)。【原附註】本規則
之目的在於避免無謂之拖延。裁判員應堅持捕手於接到投球後立即投還投手,而投手於接到球後應立即踏投手板就投手位置,很明顯之投手故意拖延行為,裁判員應
立即予以處罰。

8.05
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應屬投手犯規。 (A)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做投球之關連動作而停止投球者。【註】不論右、左投手,凡舉自由腳並越出投手板之後緣時,必須向擊球員投球,但唯有向二壘跑壘員作牽制
行為時,向二壘傳球是被允許的。 (B)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註】投手觸於投手板時,得直接將自由腳踏出向著二壘或三壘上的跑壘員作偽傳,但不得向一壘或擊球員作偽傳
或偽投。投手軸心腳退踏於投手板後方時,方得以不直接踏出方式向有跑壘員的壘作偽傳的動作,但不得向擊球員作偽投。 (C)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者。【原註】觸於投手板之投手,要向壘上傳球之前,須先將自由腳向該壘踏出,如投手未確實踏出向該壘,而
中途改變了方向,或上舉在空中迴擺,或先轉動身體之方向傳球後再踏出自由腳向該壘時,均為投手犯規。投手向壘傳球前,應踏出向該壘,但踏出後並不一定將球
傳出(除一壘外),跑壘員佔一、三壘時,投手擬使跑壘員回三壘,於向三壘踏出(軸心腳觸於投手板)假裝傳球時看到一壘跑壘員跑向二壘時,接著轉身向一壘踏
出並傳球於一壘時,是可以的。但同樣情況,投手觸於投手板向三壘踏出之同時轉身向一壘傳球時,事實上向一壘傳球前並未向一壘直接踏出,明顯地是為欺騙一壘
跑壘員之動作,因此該行為應宣判為投手犯規,如投手退踏投手板,雖然有上述行為時,也不可視為投手犯規。【註】投手踏向三壘方向揮臂做假傳動作之餘勢致使
軸心腳離開投手板(不管離開之位置)時,允許接著轉向一壘傳球。 (D)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傳球給無跑壘員之壘或假裝傳球者,但若有行動上(PLAY)之必要者除外。【問】跑壘員佔一壘時,投手如傳球於無跑壘員的二壘或假裝傳
球時,是否為投手犯規?【答】是為投手犯規,但如為阻止一壘跑壘員企圖盜向二壘,而以第一動作向二壘的方向踏出自由腳時,是不成為投手犯規的。水如投手正
規地退踏投手板的話,雖然沒有做出踏出的動作,也是沒有關係的。 (E) 投手違規投球者。【原註】突襲投球(QUICK-RETURN
PITCH)為犯規投球(違規投球),投手乘擊球員於擊球區內還未完成準備時的投球,裁判員應判定該投球為突襲投球,壘上有跑壘員時成為投手犯規,無跑壘
員時計「壞球」一球,突襲投球為危險動作,裁判員應嚴格取締。 (F) 投手不面對擊球員投球時。 (G)
投手不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者。【問】跑壘員佔一壘時,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已開始作伸展手臂(投球預備動作),此時,將球掉落時,是否為投手犯
規?【答】因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可構成投手犯規。 (H) 投手做無必要之拖延比賽時。 (I)
投手未持球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或是離開投手板假裝投投手時。 (J) 投手於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給壘外,任何一手放開球時。
(K)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故意或無意落球時。 (L)
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註】「捕手於捕手區外」係指捕手未將雙腳置於捕手區內。因此投手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於投球尚未
離開投手之手前,捕手之一腳置放於捕手區外時,亦適用於本項之規定。 (M)
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時,未經完全靜止之狀態而投球時。【罰則】投手犯規係屬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保送安全進一個壘。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球
或其他原因進到一壘,且其他各跑壘員也至少進一個壘時,與投手犯規無關,比賽繼續進行。【原附註一】投手向壘或本壘構成投手犯規尚且暴傳於壘或本壘時,各
跑壘員除獲得因投手犯規應給予的壘外,可再負險進壘。【原附註二】關於適用本條罰則之規定,如跑壘員於進壘時漏踏最初之壘者,因「促請裁決」被宣判出局
者,仍應認為進一壘。【原註】投手犯規(BALK)規則之目的在防止投手欺騙跑壘員,若裁判員心中有疑問,則以投手之「意圖」為判決之依據。但下列情形應
記住:
(1)投手未持球而跨立投手板,視為意圖欺騙,應判投手犯規。(2)如一壘有跑壘員,投手為阻止盜壘為目的可毫不猶豫轉身向一壘而傳向二壘。此舉不視為向
空壘傳球。【註一】因投手犯規成為四壞球或觸身死球,如跑壘員佔一壘或一、二壘或滿壘時,與投手犯規無關,應判四壞球或觸身死球。如跑壘員僅佔二壘或三壘
或二、三壘或一、三壘時適用本罰則之前段(投手犯規)。至於「其他因素」者,並不包括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擊球。【註二】本項〔原附註一〕之所謂暴傳,不
僅限於投手之暴傳,接應該傳球之野手的失誤也應包括在內。跑壘員因投手之暴傳,或野手的失誤,形成可能奪取更多壘的狀況時,跑壘員一旦通過因投手犯規而獲
得之進壘權後,企圖再奪取更多的壘時,與投手犯規無關,比賽繼續進行。

8.06
球隊之經理或教練於前往投手之處時應適用下列之規定: (A) 本規則係限制經理或教練在一局中對同一投手之前往次數。 (B)
經理或教練在一局中對同一投手第二次前往時,則該投手應自動退場(Automatic removal)。 (C)
經理或教練在同一擊球員擊球時,不得兩度前往該投手丘。 (D)
倘攻隊有代打者出場時,經理或教練得第二次前往投手丘,但投手應退出比賽。經理或教練於前往投手丘後,一旦離開投手板周圍18呎正圓地區,即視為一次。
【原註】經理或教練至捕手或內野手處,而在投手投出次一球或做其他比賽行為之前,該捕手或內野手再到投手丘或投手到該捕手或內野手處,此視同經理或教練至
投手處一樣。經理或教練為避免本規則之限制,如使用類似上述之至捕手或內野手處,再經他們傳達轉告等方式時,一律視為經理或教練至投手處,其次數亦將被計
算。教練至投手丘令投手退出,而經理為給新出任的投手面授機宜至投手丘時,視為該局中至新投手處 1 次。經理因已至投手處 1
次,雖經裁判員警告其已不得於同一局中,同一位擊球員時,再至同一位投手處後,經理仍然再到投手處時,應勒令經理退出比賽,而投手應投球致使該擊球員出局
或成為跑壘員之後,調換退出此時,經理受通知該投手對一位擊球員投球後,須被調換退出比賽,因此需讓接替之後援投手做熱身活動,因此裁判員可做適宜的判斷
准許給予8球或8球以上的投球準備熱身活動。投手受傷時,經理可向裁判員要求至投手處,如經裁判員允許時,其到投手丘之次數不被計算。【註一】投手丘未有
明顯之劃分時(投手板為圓心,18呎直徑之範圍內),以界外線代替適用本項之規定。【註二】經理或教練至投手丘以後越過界外線走出時,該投手必須投球至該
時之擊球員出局或上壘或成為攻守交換之後始得退出。但若對該擊球員派出代打時不受此限。【註三】提出替換投手之通告後至比賽開始之間,經理或教練至新任投
手處或者投手至投手丘令投手退出,其本身停留該處,對新任投手作指示者,均不算 1
次外,下列情況均應計算為經理或教練至投手處之次數:(1)經理或教練近至界外線,對投手有所指示時,但雖近至界外線,但未作任何指示又折回時除
外。(2)投手越出界外線接受經理或教練的指示。(3)教練至投手丘調換投手後,回到界外區域與經理協商後至新任投手處者。【註四】經理(或教練)至投手
丘調換投手,經理(或教練)為指示新出任的投手而至投手丘,對方如於此時對該擊球員派出代打時,經理或教練得再到該投手處但不得立刻調換投手,該投手應投
球至致使該代打者出局或成為跑壘員或成為攻守交換為止之投球後,須退出比賽。【註五】業餘棒球關於本條規定得適用各聯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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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棒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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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1:20
  • 【棒球規則】七、跑壘員

7.01
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到被判出局或被迫讓出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原註】跑壘員獲得正規之壘佔有權後,投手已進入投球姿勢時,不得返回原佔有之壘。

7.02
跑壘員於進壘時應循序觸踏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倘被迫返壘,仍須依逆向順序返回。除
5.09之規定被宣告比賽停止之情形外,跑壘員須逆向順序返回原壘。【註一】於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行為(如暴傳、全疊打或擊出欄杆外之界內安打等)獲得安
全進壘權時,跑壘員進壘或返回原壘亦應按照規定踏觸各壘。【註二】所謂需逆跑或返回原壘係指:(1)飛球於飛翔狀態中已進次壘之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應返
回原壘屨行「再觸壘」之義務時。(參考7.08(D))(2)跑壘員漏踏壘,而意圖再行觸壘時。(參考7.10(B))(3)避免超越前位跑壘員時。(參
考7.08(H))

7.03
兩名跑壘員不得佔有同一個壘,在比賽進行中,倘兩名跑壘員觸於同一個壘時,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於身時應被宣判出局。

7.04
難言下列情況下,除擊球員外,各跑壘員均得安全進一個壘: (A) 被宣判投手犯規之情況。 (B)
擊球員因下列理由成為擊球員進一壘,因此該跑壘員務須讓出原佔有之壘時:(1)擊球員獲一壘之安全進壘權時。(2)界內擊球觸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過
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其他跑壘員時。【原註】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與之壘後,可冒險前進奪壘,其行為的責任應由自己負
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者之安全進壘權。因此,二人出局後跑壘員於踏觸斤給予之壘後被判出局,成為第三出局,此出局雖在獲有
安全進壘權之前位跑壘員踏觸本壘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認。【例】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獲四壞球,二壘跑壘員衝過三壘跑向本壘,但被捕手之傳球觸殺出局,
該出局雖為第三局,但依擊球員獲四壞球時,壘上所有跑壘員有被迫向次壘推進觸壘的義務為理由,前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C)
野手於接捕飛球後跌倒於選手席、觀眾席或越過圍繩跌於觀眾內(倘觀眾進入球場之情況)。【原註】野手或捕手為接捕飛球,得一腳或兩腳踏入選手席內,接獲該
球時視為確實接捕,為比賽進行中。野手或捕手於確實接捕後倒入觀眾席,觀眾中或選手席以及選手席內接捕後跌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安全進一個壘。
(D)
跑壘員於企圖盜壘時,擊球員被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時。【註】本項係在企圖擬盜之壘上無跑壘員,或雖有跑壘員而該跑壘員亦同時有企圖盜壘行動時適用之。又擬
盜之壘上雖有跑壘員,但卻無企圖盜壘之行動時,後位跑壘員縱有盜壘行動時,亦不得允許其進壘。又跑壘員僅因離壘而已則不能視為企圖盜壘,不得適用本項之規
定。【原附註】在比賽進行中,獲安全進一個壘之跑壘員未觸壘而企圖進次壘時,以及獲安全進兩個壘以上之跑壘員,於到達應到達之各壘後,成為比賽進行中之情
況,未踏壘而企圖再進次壘時,跑壘員有喪失安全進壘以及被判出局之虞,如跑壘員於返回踏壘之前,其身體或該壘被野手觸球時,應被判出局。【註】例如擊球員
擊出右、中外野之間之安打,右外野手為截止該球,而拋手套觸及該球,並使其滾向外野圍牆,擊球員漏踏三壘,於奔向本壘之途中發覺未觸三壘而擬返三壘踏觸,
但在未返回三壘之前,被對方提出「促請裁決」(觸球於三壘或擊球員的身體)並獲成立時,該擊球員應被宣判出局(參考7.05C)。

7.05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得在不虞被判出局情況下進壘。 (A)
跑回本壘獲一分:界內球於飛翔狀態飛出場外,且各跑壘員均正規進觸各壘時,或界內球於飛翔狀態中經裁判員之判斷似可飛出場外時,野手以拋擲手套、帽子或其
他衣著之一部分,以企圖改變球之進路時。【註一】裁判員判斷該界內擊球明顯會以飛翔狀態越過全疊打線時,碰觸觀眾或鳥類者,應給予全疊打。飛翔狀態之界內
擊球或傳球碰觸鳥類時為比賽進行球,但已不是飛翔狀態。投球觸及鳥類時為比賽停止球,球數不算。界內擊球、傳球或投球被狗啣住時為比賽停止球,依裁判員之
判斷處理。【註二】裁判員認為明顯的可能越出比賽場地外的界內高飛球,於飛翔狀態中雖被野手所拋的手套觸及而至改變了進行路線,落於比賽場地內時,亦得適
用本項規定。 (B)
給予三個壘:野手以帽子、面罩,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其原來佔置,故意碰觸界內球時,此時係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 (C)
給予三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碰觸界內球時,此際係屬比賽進行中,擊球員亦得負險進觸本壘得分。【註一】此所謂界內球,係指不論野手是否已觸及該球。【註
二】野手故意拋擲手套,使輾轉於界內之擊出之球,使其改變行進路,而至滾出界外時亦給予三個壘,此時亦為比賽進行中。 (D)
給予兩個壘:野手把帽子、面罩或其他衣著之一部分脫離原來之位置故意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 (E)
給予兩個壘:野手故意投擲手套並碰觸傳球時,比賽仍屬進行中。【BCDE原註】拋擲之手套、或脫離原位的帽子、面罩或其他物件,如未觸及球時,不適用本規
則。【CE原註】因擊出球或傳球強而有力,或極明顯地努力作確實接捕後,而致手套脫離或掉落時,不適用本罰則。【註一】針對野手的傳球,如有上列行為者,
各跑壘員的進壘並非是野手拋擲手套觸於球的瞬間做為起點,而應是以該傳球脫離野手之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起點給予二個壘,且仍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得負
險進奪更多的壘。但如屬處理擊出之球後,內野手之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G)項原附註之情形除外)時,以該投球離開投手之手時,各跑壘員的位置做為進壘的
基點。其他以傳球離開野手之手時為起點。【註二】關於投球或在投手板上的傳球,發生本條(D)(E)兩項之情形時,給予二個壘,跑壘員可負險進奪更多的
壘。 (F)
給予兩個壘:界內球彈跳進觀眾席或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進入一壘或三壘界外之觀眾席,或穿過球場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之草,或經下面穿過或被夾住
時。【註】擊球員、跑壘員均以投手投球時佔有之壘為基準點,給予二個壘。 (G)
給予兩個壘:比賽場地上沒有觀眾湧入時把球傳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不論是否自選手席彈回球場),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上去後檔網上方之斜網上面,或被保
護觀眾之金屬網夾住,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DEAD
BALL),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裁判給壘之基準,如該暴傳屬於內野手處理擊球後之最初行為所作之傳球時,則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起算兩個壘,其他
場合則以球離野手之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原附註】如內野手之暴傳為投球後的第一個守備行為,而跑壘員(包括擊球員)各已至少踏進一個壘時,則應以內野
手暴傳之球離手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原附註一】依據情況,有時也不給予跑壘員二個壘。【例】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淺短的右外野高飛球,跑壘
員停於一、二壘間,正進退猶疑不決時,擊球員已經進入一壘並迫近跑壘員身邊之際,該飛球未被接獲,外野手傳球於一壘時,球入看台,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
只可享受應得之壘數,一壘跑壘員進入三壘,擊球員進入二壘。【原註二】所謂「形成暴傳球時」的術語,係指該傳球於脫離野手手中時即形成暴傳球之謂。而非於
該傳球觸地通過了欲接捕該球的野手時,或已飛進觀眾席中而譕法繼續進行比賽時才形成暴傳球。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跑員之位置為給與壘之基準。擊跑員到
達一壘前暴傳時,所有跑壘員以投手投球當時所佔之壘為基準給與二個壘。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時,擊跑員是否到達一壘應依據裁判員之判斷。由於內野手之最初傳
球進入觀眾席或選手席,但擊球員未成為跑壘員者(如三壘跑壘員利用捕逸或暴投擬得分時,捕手傳球擬觸殺而成暴傳球進入觀眾席時),以該暴傳球離開野手手中
時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二個壘。(適用7.05(G)時捕手視同內野手)【例】跑壘員佔一壘,擊球員擊出游擊前滾地球,游擊手企圖封殺一壘跑壘員傳球於
二壘不及,二壘手再轉傳一壘擬刺殺擊跑員,這時擊跑員已到達一壘,結果形成暴傳,於是到達二壘的跑壘員得進入本壘得分。(上述之情況,如擊球員於該球傳出
時,已通過一壘,則可獲上三壘。) (H)
給予一個壘:投手位於投手板對擊球員之投球,或企圖牽制跑壘員之傳球,拋進觀眾席或選手席,或越過、穿過球場圍牆,或後網時,此際應屬於比賽停止球。【原
附註】投手之投球通過捕手後(不論捕手是否觸及),直接進入選手席或觀眾席或其他地方構成死球時,以及投手於投手板因企圖牽制跑壘員而傳球於該守壘之野手
後(不論野手有無觸及)直接進入上述場所而形成死球,則應以投手投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各跑壘員進一個壘。但,假如投球或傳球通過捕手或野手後
(不論捕手或野手有無觸及)留在球場內,再由守隊球員觸及而進入死球區,則應以投球或傳球時各跑壘員之位置為基準,給予兩個壘。跑壘員獲安全進壘時,仍應
確實踏觸各有關壘包。【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游擊手傳入觀眾席,擊球員獲上二壘,但漏踏一壘。守隊仍可於恢復比賽後「促請裁決」使他出局。飛球被接
捕後,如發生上述之安全進壘狀況,跑壘員如已事先離壘,此時仍須再觸壘,始可進次壘。
(I)給予一個壘:第四壞球或第三好球之投球夾於主審或捕手之面罩或用具時,給予一個壘。【原附註】倘因暴投而使擊球員變成跑壘員並給予跑壘員進一個壘之
權利,擊跑員僅能進至一壘為止。【註】擊球員獲四壞球或三振時之投球符合(H)【原附註】之狀態時,擊球員亦給予二個壘。【原註一】跑壘員獲得一個或一個
以上之安全進壘權時,負有踏觸給與之壘及其途中各壘之義務。【例】擊球員擊出內野滾地球,內野手暴傳、球入觀眾席,擊球員未觸及一壘而進入二壘,擊球員雖
獲得二壘之安全進壘權,但比賽開始時,如經對方於一壘提出「促請裁決」時,可獲成立為出局。【原註二】因飛球被接捕後,應原佔有之壘的跑壘員,依場地規則
或其他規定獲得安全進壘權時,亦須回到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履行再觸壘之義務。該再觸壘可於比賽停止球時履行,該履行再觸壘之壘,即為給予安全進壘的基
準壘。

7.06
當發生「妨礙跑壘」時,裁判員應宣告或做出「妨礙跑壘」之手勢(SIGNAL)。〔1962年修訂分為(A)與(B)原有之Delayed Dead
Ball(延遲死球)消失〕 (A)
對於被妨礙之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或擊跑員未觸一壘前受到妨礙,形成比賽停止球,壘上之各跑壘員應當進至由裁判員確定如無受妨礙時,可能到達之壘。受妨礙之
跑壘員至少應給予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次一個壘。如因跑壘員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一個壘,則其前位跑壘員亦因而安全推進至次壘。【原註一】對於跑壘員的跑壘,
發生了被妨礙的行為時,裁判員應以宣告「暫停」同樣手勢(兩手上舉)作「妨礙跑壘」之宣判。同時成為比賽停止。但裁判員在判「妨礙跑壘」之前,傳出之球正
處於「飛翔狀態」中,則給了跑壘員因無妨礙時之暴傳應獲得之進壘權。如跑壘員於二、三壘之間被夾殺,球離游擊手之手在飛翔之狀態時,擬進三壘之跑壘員受到
三壘手的妨礙,而該傳球又進入選手席時,應給予跑壘員進入本壘之權利,此時其他的跑壘員,則以被宣判「妨礙跑壘」以前所佔有之壘為基準,給予二個壘。【註
一】在野手夾殺動作中,經裁判員判斷跑壘時受到妨礙的跑壘員自不必說,就是野手擬使正進壘之跑壘員(包括觸一壘後之擊跑壘員)出局,而直接傳球於該壘時,
經裁判員判斷該跑壘員受到妨礙時,亦適用於本項之規定。【註二】例如跑壘員佔二、三壘時,三球跑壘員被投手誘出於三、本壘間被夾殺,二壘跑壘員乘機進入三
壘,但被夾殺之跑壘員又返回三壘,致二壘跑壘員於擬返二壘途中被夾殺,於此夾殺中跑壘員撞及未持球之二壘手,此情況如裁判員認為二壘手妨礙跑壘時,應宣告
「妨礙」並成為此賽停止球,二壘跑壘員得被允許進入三壘,三壘跑壘員允許進入本壘。【註三】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安打,左外野手為阻止一
壘跑壘員進入三壘而傳球於三壘,一壘跑壘員於過二壘後與未持球之游擊手相撞,裁判員認定游擊手妨礙跑壘時,即宣判「妨礙」並成為比賽停止球,一壘之跑壘員
得准予進入三壘,至於擊球員裁判員認為如無妨礙也可能到達二壘時准予進入二壘,認為無妨礙亦不可能到達二壘時,僅准予佔有一壘。【註四】例如跑壘員佔一壘
時,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之滾地球,一壘手接獲該球後擬封殺跑壘員而傳球於二壘,但於此時擊球員與擬進入一壘補位之投手相撞,裁判員認為投手妨礙跑壘時即宣
判「妨礙」並成為比賽停止球。裁判員認為此妨礙發生於二壘之封殺之前時,則准予一壘跑壘員進入二壘,擊跑員佔一壘,相反地如妨礙發生於二壘封殺出局之後
時,僅准擊跑員佔一壘,一壘跑壘員於二壘被封殺出局之實情則成立。 (B)
於比賽進行中,野手未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採取守備行為時,須俟該行為終了時,裁判員始得宣告「暫停」,如有必要,依其判斷對受到妨礙的跑壘員去除不利之因
素,給予適當之處理。【原註】雖有妨礙跑壘,而不成為比賽停止球時,被妨礙之跑壘員擬進取較裁判員之判斷因被「妨礙」時應給予之壘更多之壘時,則已放棄了
被「妨礙」所給予之安全進壘權成為負險進壘,如被觸殺時為出局,由裁判認定。【註一】例如跑壘員佔二壘時,擊球員擊出左外野前之安打,左外野手擬觸殺二壘
跑壘員而傳球於本壘,擊跑員過一壘時與一壘手相撞,裁判員已用手勢表示「妨礙跑壘」,但在左外野手傳球過高越過捕手至後方,二壘跑壘員進本壘得分,被妨礙
之擊跑員經過二壘後,企圖進取三壘,球被投手接到後,傳至三壘,觸殺跑壘員於三壘前,裁判員認為擊跑員因該妨礙只得被准予進入二壘,故三壘前之觸殺出局應
成立。反之若該跑壘員未被觸殺,而進佔三壘時,其進佔三壘亦應被承認。不論如何二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註二】例如擊球員擊出被認為是三壘打之長打
時,漏踏一壘後,經二壘再企圖進入三壘時,因受到游擊手之妨礙而不得進入三壘,在此情形下,裁判員不應考慮跑壘員之空過一壘,應准其進入如無妨礙發生,可
能到達之三壘,若野手獲知其漏踏一壘而提出「促請裁決」之成立後,應宣判該擊跑員出局,因為跑壘員之觸壘失敗是與「妨礙」無關的。【原註二】捕手如未持
球,無權阻擋將得分跑壘員之進路,因壘線是屬於跑壘員行進路線,故捕手除了正處理球(參考2.51)或已持有球時,才得佔阻於壘線上。對於違反上述規定之
捕手,裁判員必須宣判「妨礙跑壘」。

7.07
三壘跑壘員企圖以「觸擊搶分」戰術(SQUEEZE
PLAY)或盜壘得分時,捕手或任何其他野手不持球而站在本壘或其前方,或碰觸擊球員或擊球員之球棒,應判投手犯規(BLAK),擊球員因被妨礙而獲進一
壘,此時應屬比賽停止球。【註一】捕手未持球踏出本壘或其前面,或觸及擊球員或擊球員所持之球棒時,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特別是捕手未持球踏在本壘上或其
前面,不論擊球員是否於擊球區內,或是否擬擊球均為捕手之妨礙行為,其他野手之妨礙則係指一壘手過份前進,將投手之投球於未通過本壘前截獲,妨礙採取「觸
擊搶分」戰術。【註二】原來妨礙打擊與投手犯規是不可能同時發生的,在規則上並無捕手不持球立於本壘上或本壘前時為投手犯規之規定,而本項竟使用「投手犯
規」之罰則,其可能之解釋是為給與擬得分三壘跑壘員安全進壘之方便上所需之措施,故本規則應解釋為適用6.08(C)與7.04(D),給予擬得分之跑壘
員獲進本壘,而與三壘跑壘員同時企圖盜壘之其他跑壘員,及必須被迫向次壘推進之跑壘員才獲有安全進壘權,除此之外跑壘員不得進壘。【註三】本條僅限於投手
之正規投球時適用,如為非正規之投手投球時,僅可判投手犯規,擊球員不得給予一壘。【註四】投手依規定離開投手板,傳球擬觸殺跑壘員時,捕手可在本壘上或
踏出本壘前,擊球員如對該傳球揮擊的話,應反以「妨礙守備」處理之。

7.08
在下列情況下跑壘員應被判出局: (A) (1)跑壘員跑壘時因避開守方之觸球動作而脫離壘線左右方 3
呎以上者。但為避免妨礙野手之處理擊出之球者,不在此限。
(2)進至一壘成為跑壘員後,顯然放棄進佔次壘而離開壘道時。【原註】已踏觸一壘成為跑壘員之球員,認為比賽已告一段落不再繼續,而離開了壘道走向選手席
或守備位置之時,裁判員可認定其已自動放棄跑壘,而判其出局。此時雖宣判出局,但其他跑壘員仍處在比賽進行中。上述規定適用於下列所述之情況:【例】無出
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又處最後一局得分相同的情沿下,擊球員擊出場外之決勝全疊打,一壘跑壘員踏觸二壘後,自以為勝負已決定,比賽將不再繼續進行
了,而離開了壘道走向選手席,而擊球員仍繼續循觸踏各壘返抵本壘時;應視二壘跑壘員放棄進次壘的意向判其出局,而擊球員之得分應給予承認。假設是二出局
時,該全疊打之得分不得被承認。(參考7.12)這並非是「促請裁決」之行為。【例】跑壘員自認為於一壘或三壘被觸球出局而走向選手席,經相當之距離,裁
判員認為該跑壘員依然明顯地自認為被判出局時,得以放棄進壘為理由宣判其出局。前述二種情況,跑壘員事實上離開壘道,被視為自動放棄進壘論與本規則
7.08(A)之〔原附註〕之規定~擊球員被宣告成為第三好球,應有明顯的區別的。【原附註】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之擊球員,雖走向選手席或守備位
置,在未到達選手席前可自途中進壘,守隊欲使此擊球員出局,則於擊球員到達一壘之前將持球觸及其身體或一壘,但擊球員進入選手席後,則不得進一壘應被判出
局。【註一】所稱壘的 3 呎線乃是壘線的中心為基準,左右各 3 呎之謂,即指 6
呎寬度帶之區域。這地帶是被視為跑壘員跑壘時的路線,因此在避免被觸球於身體的情況下,脫離此區域時,即使不被觸球於身也成為出局。跑壘員難言上述之跑道
外而有觸殺行為發生時,如為避開觸殺更遠離跑道時立刻成為出局,如向跑道內之方向避開觸殺時,以跑壘員與壘所連結之直線為準離開 3
呎以上者,雖未被觸球於身體也成為出局。【註二】本項(1)後段之規定,野手於跑壘員之路線內處理擊出之球時,跑壘員為避免妨礙野手之守備行動,而超出規
定路線時,不成為出局,處理擊出之球後,採取觸殺動作時,應適用本項(1)之前段規定。【註三】處於封殺狀態之跑壘員,不適用本項之規定。 (B)
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或妨礙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的行動時。【原註一】裁判員認定正在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管是界內或界外球)受到妨礙時,不論跑壘員之行為
是否故意,均成為出局。但跑壘員位於正規佔有之壘上時,除裁判員認定故意妨礙者外,該跑壘員不會被判出局,如屬故意者,應依下列罰則處置。無人或一人出局
的情況下,應宣判該跑壘員及擊球員出局,二人出局的情況下應宣判擊球員出局。【原註二】限於在三壘與本壘間被夾殺的跑壘員,因妨礙而被宣判出局時,雖後位
跑壘員在妨礙行為發生以前,已佔有三壘,這佔有三壘無效,應令其返回二壘。又於二、三壘間被夾殺的跑壘員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亦同,後位跑壘員應令返回一壘。
跑壘員佔一、三壘時,三壘跑壘員在三壘與本壘間被夾殺,因妨礙被判出局時,一壘跑壘員若在妨礙發生以前佔有二壘時,准許其佔有二壘。【註一】所謂野手處理
擊出之球,係指自野手對擊出之球開始行動至完成傳球之行為止,因此跑壘員妨礙了前述的任何守備行為時,都成為妨礙正在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註二】跑壘員
雖依6.05(K)、7.08(A)項之規定於合法路線內跑壘,但如構成妨礙野手處理擊出之球,且經裁判員認定者,適用於本項,跑壘員應予出局。【問】一
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的情況下,正踏觸三壘的跑壘員因妨礙行使接捕三壘上方界外飛球的三壘手,而使其無法接獲該球時,應如何處理?【答】經裁判員認為,該妨
礙守備行為是故意時,應宣判跑壘員與擊球員同為出局。 (C)
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離壘被觸球於身體時。【原附註一】擊跑員於跑過一壘或滑過一壘後即返壘者,雖被持球觸及不為出局。【原附註二】跑壘員一經安全到壘後,因
跑壘之衝擊,致使壘包離開其固定位置時,對付該跑壘員之任何行為均無效。【原附註三】於比賽進行中,倘壘包或本壘板離開其固定位置時,跑壘員踏壘或佔據該
原來位置者,即認定為合法踏壘或正規佔壘。【註一】獲四壞球之擊球員於踏觸一壘後,在須立即回壘的條件下得跑離壘或滑離壘。【註二】野手擬持球觸及跑壘員
時,跑壘員為避免出局,往往拼命衝壘,於是導致野手與跑壘員相撞,其結果有時使野手之球掉落,或仍在手中彈跳不定時,仍不能使跑壘員出局,因此,觸及跑壘
員之後仍應確實將球保持。至於應保持多金才能視為有效,則須視裁判員的判定(參考2.15)。 (D)
界內或界外飛球被確實接捕後,跑壘員於「再觸壘」(RETOUCH)前,其身體或其原壘被野手觸球之情形。但投手已對擊球員投次一球或企圖其他守備行為
(PLAY)時,跑壘員不會因未「再觸壘」而被判出局。(參考7.10)【原註】擦棒被捕球,跑壘員因不須再觸壘故仍可盜壘。擦棒球未為捕手接獲者,視為
界外球,故跑壘員當然應回原壘。【註】飛球被接獲時,跑壘員應履行「再觸壘」的規定。也就是說,進壘之起點壘為投手投球之當時跑壘員所佔有的壘。
(E)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前位跑壘員有進壘之義務,但在其踏觸次壘之前遭野手持球觸及身體或壘時。(此出局成為封殺出局)但後位跑壘員先行出局則義務進
壘之狀態消失,前位跑壘員亦失去進壘之義務,倘身體未被持球觸及,亦不被判出局。又跑壘員於觸壘後,因其衝力越離該壘時,於觸壘之瞬間即達成進壘之目的,
除非其身體被持球觸及,不致被判出局。(此項出局非FORCE OUT而係TAG
OUT)但有進壘義務之跑壘員於進觸次壘後,不論任何理由捨棄其壘而返回原壘方向時則又恢復封殺(FORCE
PLAY)之狀態,倘其身體或所欲進佔之壘被野手持球觸及即成出局。(此項出局係屬FORCE
OUT)【例】跑壘員佔一壘,球數三壞,下一球投出時跑壘員盜壘,結果四壞球,但跑壘員滑壘過頭,捕手傳二壘將其觸殺,仍算出局,可參考6.08(A)。
【原註】因滑離壘位,或跑壘員離位被觸殺之現象,係於二、三壘發生,而在一壘不可能發生。
例如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二、三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內野滾地球,內野手擬行雙殺,一壘跑壘員在傳球之前到達二壘,但卻滑壘離
位,再傳球至一壘使擊球員出局,一壘手因二壘跑壘員離壘即再傳球至二壘,將該跑壘員觸殺出局,其間其他的跑壘員卻已返抵本壘時。【問】這是否為封殺行為跑
壘員擊球員出局於一壘時,是否解除了封殺狀態跑壘員該行為中於二壘跑壘員成為第三出局前,進入本壘的得分是否有效?【答】不是屬於封殺行為,係屬觸殺行
為,該得分自應有效。【註一】本項封殺行為的規定,係指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致使在壘上的跑壘員有向次壘推進的義務時,野手:
(1)於該跑壘員未到達次壘前持球觸於該壘。(2)於該跑壘員未到達次壘前持球觸於跑壘員。(3)於該跑壘員不進入次壘,留在原壘時持球觸於該跑壘員。特
別是第(3)的情況,該跑壘員的後位跑壘員如未出局,則已喪失了佔有該壘的佔有權,雖然觸於壘上,野手如持球觸於跑壘員時,當成為出局。【註二】例如一壘
跑壘員於擊球員擊出球之同時奔向二壘,踏觸二壘後發覺該飛球可能被接捕,於是又返奔原佔之壘,未接獲該飛球之野手於該跑壘員未到達二壘前傳球至二壘,此種
情形最初踏觸二壘之行為應無效,乃成為封殺出局。 (F)
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前或未通過內野手(投手除外)前,被跑壘員於界內區觸及,此時成為比賽停止球,除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發生向前進壘義務
外,不能得分及進壘。【例外】觸在壘上之跑壘員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之擊球觸及身體時不至出局,僅擊球員出局。【原附註一】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倘
觸及離壘之跑壘員,擊球員與跑壘員均判出局。【原註】二位跑壘員觸及同一界內球時,僅最初觸及球者出局。因最初觸及球時,即成為比賽停止球之故。【註一】
擊球員擊出之界內球,未觸及野手以前觸及於跑壘員時,不論跑壘員是否故意(除為不使雙殺而故意觸及者)或無意,皆成為出局。又跑壘員對於一旦碰觸內野手之
擊球作守備之野手構成妨礙時,依照本規則7.08(B)之規定亦得被判出局。【註二】觸及壘而又返轉之界內球,於界內區喻觸及跑壘員:(1)未通過內野手
之前,跑壘員應為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球。(2)通過內野手之後,觸及壘包反彈仿該內野手後方之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如其他任何野手對該擊球都沒有守備之
機會時,不得以觸及擊出之球為理由判為出局。【註三】觸及壘而又反轉之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跑壘員時,不成為出局,仍屬比賽進行中。【註四】本項之〔例
外〕所指之壘,是指被擊出飛球時,跑壘員所佔有之壘。【註五】被宣判為「內野高飛球」之擊球觸及跑壘員時,無論該跑壘員是否在壘上,均成比賽停止球。
(G)
無出局或一出局之狀態下,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在本壘妨礙守備時。如二出局之狀況下此項妨礙造成擊球員出局,得分無效。(參考6.06(C)、
7.09(A)(D))【註一】此處所謂「於本壘妨礙守備動作之行為」,係指擊球員妨礙野手持球觸殺擬得分之三壘跑壘員的行為或追擊企圖觸球於跑壘員的行
為。或傳球與其他野手擬使跑壘員出局之行為。【註二】本項規定係於無人或一人出局,當三壘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於本壘妨礙了野手的守備行為所訂的規定,
而三壘跑壘員剛出發奔向本壘或中途又擬折返三壘時,捕手雖受到了擊球員的妨礙,並不適用本項的規定。例如妨礙了正接球作觸殺行為的捕手或採觸擊搶分時,擊
球員踏出擊球區企圖觸擊,而球棒碰觸球之違規擊球或揮擊投手欲刺跑壘員而脫離投手板後的傳球,似此妨害了在本壘上野手的守備行為時,不判妨礙守備的擊球員
出局,而判三壘跑壘員出局。上述妨礙行為在正規投球情況下:(1)投球未觸及球棒時,視投球事實判定好球或壞球。(2)投球觸及球棒時,好壞球均不得計
算。【註三】本項規定限適用於妨礙本壘守備的擊球員,對於完成打擊而尚未出局之擊跑員並不適用。
例如採觸擊搶分戰術時,擊球員觸及該擊球或妨礙了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且三壘跑壘員免於本壘被宣判出局時,因擊球員成為擊跑員之故,應依本規則
6.05(G)、7.08(B)之規定判擊球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球,三壘跑壘員應回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即三壘。關於擊球員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但尚
未出局,或被宣判四壞球之妨礙,將述本規則 7.09(A)〔註〕。 (H)
在前位跑壘員出局前,後位跑壘員越過前位跑壘員時,後位跑壘員成為出局。【註一】因比賽進行中所發生之行為(例如暴傳、全疊打或擊出欄外之界內安打等),
其結果給予跑壘員安全進壘權時,亦得適用本項規定。【註二】本項係指前位跑壘員與後位跑壘員之順序交替時,應判後位跑壘員出局之規定,如甲為二壘跑壘員,
乙為一壘跑壘員,一壘之乙超過二壘之甲時,當然判乙出局。但如逆順序跑壘時,二壘之甲追越一壘之乙時,也應判後位跑壘員乙出局。 (I)
跑壘員正規佔有壘後,意圖愚弄守隊或混亂比賽為目的而逆跑,此際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TIME),並判該跑壘員出局。【原註】跑壘員已到達佔有之次
壘後,誤認高飛球被接捕,擬折回原佔有之壘或被引誘離壘擬折回原佔有之壘時,於中途被觸球於身體者,成為出局。但一經到達原佔有之壘並踏觸於壘上時,雖被
觸球仍不成為出局。【註】例如擊出一壘之滾地球,擊球員為避免被一壘手觸球於身體,在不離開 3
呎限制的範圍內,向本壘方向逆跑是可以的,但一經越過本壘時,則為犯規。 (J)
跑壘員越過或滑過一壘後,未立即返回一壘時,如越過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顯示企圖向二壘跑之行為而被持球觸及者為出局,又越過一壘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未立即
返壘而走向選手席或其守備位置時,野手觸球於跑壘員身體或壘後,經提出「促請裁決」即出局。又越過一壘或滑過一壘之跑壘員如顯然有進二壘之行動者,則與
7.08(C)之規定一樣,係離壘時被持球觸及,即告出局。【原註】二人出局後,踏觸一壘後衝離了壘,並受到裁判員「安全上壘」的宣判,但依本規則
4.09(A)之規定,到達一壘後雖因未即時回壘而成為第三出局時,在該行為前踏入本壘之得分有效。 (K)
跑壘員跑入或滑入本壘時,未觸及本壘板,並無意去觸壘時,野手得持球觸本壘板,並經向裁判「促請裁決」時,即為出局。【原註】本項之規定適用於跑壘員不踏
觸本壘而走向選手席,致使捕手必須追去觸殺才能使其出局的情況時。未踏觸本壘的跑壘員在被持球觸及前,擬補踏觸者不得適用本項,此時須持球觸於跑壘員,始
能生效。

7.09
下列情況係屬擊球員或跑壘員對守備之妨礙: (A)
第三好球後,擊球員妨礙正要處理投球之捕手。【註】(1)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前或被宣告四壞球應安全上一壘之擊跑員,妨礙對擬觸殺奔向本壘之三壘
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應判擊跑員出局,應令三壘跑壘員返回三壘,其他各跑壘員亦應返回原壘。
(2)被宣告第三好球依本規則6.05(B)及(C)之規定,擊球員成為出局後,妨礙了對擬觸殺奔向本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依照本規則
7.09(F)之規定,也應判三壘跑壘員出局。(3)前述場之情況,妨礙了擬防止雙盜壘的捕手守備動作時,判其擬觸殺之跑壘員出局,其他各跑壘員返回妨礙
發生當時所佔有之壘,如捕手擬觸殺之對象不明顯時,應判較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參考7.09(F)(註)) (B)
擊球員所擊出(或觸擊)之球,在界內區再觸及球棒之當時,即形成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如果內球滾動於界內區域碰觸擊跑員所掉下之球棒時仍屬比賽進
行中,但以裁判員之判斷為該擊跑員並無意圖以球棒妨礙球之進行路線為限。(參考6.05(H)、2.32(註)) (C)
擊球員或跑壘員不論任何方法,故意改變尚未決定為界外球而正在界外區滾動中之擊出之球者。【註】跑壘員如違犯本項之規定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不
得進壘,僅擊球員可進一壘。又因擊球員進壘的關係而形成了被迫向次壘推進的情況時,亦得被允許進壘。 (D)
無人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三壘時,擊球員妨礙本壘上的守備行動者,跑壘員出局,如二出局時則擊球員出局。(參考6.06(C)、7.08(G))【註】
本項規定,僅重述本規則7.08(G)之規定所以擊球員妨礙了擬觸殺僅是離壘的三壘跑壘員的捕手守備動作時,自不適用於本項。 (E)
一人或數名攻隊隊員聚集靠近於跑壘員即將到達之壘並以混亂妨礙守備或增加守備困擾者,跑壘員即因隊友之妨礙行為應被宣判出局。 (F)
剛被宣判出局之跑壘員或擊球員,妨礙或阻止野手對跑壘員所採取之行動者,該跑壘員亦因其隊友之妨礙對方守備而被宣判出局。(參考6.05(M))【ef原
註】擊球員或跑壘員於被宣判出局之後,仍有繼續奔跑之行為,不得視之為擾亂或阻擋。【註】有適用本項規定之情況發生,跑壘員又有 2
或3人時,被妨礙之守備行為若能明顯地知其守備的對象時,則判該跑壘員出局即可,如對象不明顯時,則應判最靠近本壘的跑壘員出局。依照前述之例,判某一跑
壘員出局時,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發生妨礙瞬間當時所佔的壘。但處理擊出之球之野手,不對擊跑員採取守備行動,而對其他跑壘員採取守備行動受
到妨礙時,應判該被採防守行動的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應返回原先佔有的壘,而擊球員被允許進一壘。至於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進一壘而需讓出一壘時,得允許
一壘跑壘員進二壘。例如無人出局滿壘時,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三壘跑壘員被持球觸於本壘,但為避免二壘跑壘員再被持球觸於三壘,而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守備
動作時,該擬進入三壘的跑壘員也應被判出局,但擊球員得進一壘,一壘之跑壘員當然也得進入二壘。 (G)
倘依裁判之判斷,跑壘員明顯為阻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出之球或妨礙進行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構成妨礙之跑壘員出局,並判擊
跑員因其隊友上述之妨礙行為而出局,在此情況下不得進壘不得得分。※1956年因Don Hoak事件而制定。 (H)
倘依裁判員之判斷,擊跑員明顯為妨礙野手進行雙殺而故意碰觸擊球或妨礙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時,形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應判擊跑員因妨礙而出局,同時不論雙
殺之可能在何處發生,並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發生此種妨礙時,成為死球,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 (I) 依裁判員之判斷,壘指導員(BASE
COACH)在三壘或一壘碰觸或扶持跑壘員之身體以協助其回壘或離壘時。 (J) 跑壘員在三壘時,三壘的壘指導員離開指導區以任何動作引誘野手傳球者。
(K) 一壘手已採取守備行為,擊跑員跑向一壘途中的後半段,如跑出 3
呎線的內側或外側,依裁判員之判斷有妨礙向一壘傳球或妨礙野手對擊球之處理時(參考6.05(K))【原註】跑壘員之兩腳須在3呎區之內或形成 3
呎區之線上,3 呎區之形成應包括 3 呎線在內。 (L)
不避開正在處理擊球之野手或故意妨礙接傳球者,但如2名以上之野手同時聚集處理擊球時,跑壘員觸及其中一名或兩名以上之野手,裁判員應判定哪一位野手適用
本規則,如跑壘員觸及之野手並非裁判員認定為處理球之野手時,跑壘員不應被判出局。【原註】捕手正欲處理擊球之際,與跑向著一壘的擊跑員接觸時,不視為守
備或跑壘等之妨礙,故不作任何宣判,對正欲處理擊球的野手,除非以惡劣、粗野之行為妨礙了跑壘員之跑壘才給予宣判,例如以處理擊球為理由而故意絆倒跑壘員
時,應宣判為妨害跑壘。捕手正欲處理擊球時,一壘手或投手阻礙了擊球員,應宣判為「妨害跑壘」,並給予擊跑員進一壘。 (M)
未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時,但跑壘員雖觸及界內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僅以與球接觸為理由而被判出局。(1)已觸及內野
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2)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投手除外),但已通過該野手之股間或身旁,立即觸及於其後之跑壘員,且任何野手對該球均無守備機會
時,但內野手失去守備機會之擊球(不論是否觸及內野手),經裁判員認定故意踢開者,對該跑壘員以妨礙為理由宣判出局。(參考5.09(F)、
7.08(F))【妨礙之罰則】跑壘員應出局,形成比賽停止球。

7.10
在下列情況下,倘有「促請裁決」,跑壘員應出局。 (A)
飛球被接捕後,跑壘員履行再觸壘前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原壘(參考7.08(D))【原註】本項之「再觸壘」係指飛球被捕後,以觸及壘包之狀態起跑者。以離壘
立於後方邊跑邊踏觸壘之狀況出發(即所謂的FLYING START),是違規的。 (B)
於比賽進行中,跑壘員進壘或返壘時,因未觸壘,而於重觸壘以前,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壘時。(參考7.01)【原附註】(1)比賽中如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不
得重觸壘。
(2)比賽停止球時,如到達漏踏壘之次壘時,亦不得重新再觸踏漏踏之壘。【原註】【例】擊球員擊出直接飛越全疊打牆之全疊打或進入觀眾席之二壘安打(比賽
停止球)而漏踏了一壘,於該擊球員踏觸二壘之前,是可以再折回補踏觸一壘,但一經觸及二壘,是不得再回一壘的,因此如守隊提山「促請裁決」並獲成立時,應
於一壘被宣判出局。【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野手之傳球成為暴傳進入觀眾席(比賽停止球),擊球員漏踏一壘,此時因暴傳,跑壘員雖得二壘之安全進壘
權,但於進入二壘前必須踏觸一壘。此仍屬「促請裁決」行為。【註一】本項〔原附註〕(1)的規定是不論比賽進行中或比賽停止球時皆可適用。【註二】本項
〔原附註〕之規定,漏踏壘的跑壘員非經「促請裁決」是不得判出局的。【註三】漏踏本壘之跑壘員,於比賽停止球的狀況下,如投手已重新持球立於投手板時,不
得再行補觸壘。又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已漏踏壘之跑壘員亦不得再補行觸壘。 (C)
擊跑員跑離一壘或滑離一壘,因不迅速返壘而被持球觸於身體或壘時。(參考7.08(J)) (D)
跑壘員未觸本壘亦無意補踏觸壘,被持球觸於本壘時(參考7.08(K))基於本條之規定「促請裁決」,應限於投手對擊球員之次一投球前,或雖未投球但作出
其他「守備行為」或「企圖守備行為」以前提出促請裁決始為有效。但如在上半局或下半局完了時,限守隊球員未退出比賽場以前提出「促請裁決」始為有效。為促
請裁決所作之行為(PLAY),不視為「守備行為」或「企圖守備行為」。此促請裁決不能視為失去促請裁決時效。投手提出促請裁決之傳球進入觀眾席或死球區
時;對同一跑壘員在同一壘不得再重新提出「促請裁決」。雖已成立為第三出局後,如有其他「促請裁決」,經裁判員認定時,則該「促請裁決」出局,優先成為其
局之第三出局。守隊認為有比該出局更有利之「促請裁決」,得以該有利之「促請裁決」以代替原來之第三出局。若同一行為中有兩個以上之「促請裁決」狀況,可
造成三出局者,守隊可選對其有利之「促請裁決」為第三出局。本規則所規定之守隊已「離開賽場」,係指投手以及所有內野手離開界內區走向選手席或球員更衣
室、俱樂部或辦公室(CLUB
HOUSE)而言。假如兩位跑壘員先後到達本壘,前位跑壘員未觸壘,後位跑壘員有觸壘,則可「促請裁決」前位跑壘員出局。如原已二出局,而前位跑壘員欲返
觸本壘時被觸殺,或經「促請裁決」出局時,則為第三出局,後位跑壘員之得分不算,如7.12所述。參考4.09。【7.10原註】提出「促請裁決」時,投
手犯規者,視為失去「促請裁決」時效。「促請裁決」應以言詞或以能讓裁判員瞭解之動作,作明白之表示。球員僅持球站於壘上者,不得視為「促請裁決」,「促
請裁決」時為比賽進行中。【註一】不論攻守交換與比賽終止後,只要投手及所有內野手離開界內區域,「促請裁決」便不被接受。業餘棒球規定限於比賽結束時,
係於兩隊在本壘集合排隊時,即消失「促請裁決」權。【註二】「促請裁決」應以言詞及動作明白表示,如同一壘已有二位跑壘員跑過,而發現未曾踏觸壘,提出
「促請裁決」時,應明確地表示「促請裁決」的對象。例如甲乙丙三位跑壘員都已通過三壘,乙未踏壘,應明示對乙之「促請裁決」。假如雖誤示對甲之「促請裁
決」,未得到裁判員承認時,也得再對乙或凡已通過該壘的跑壘員各提一次「促請裁決」。【註三】「促請裁決」權消失之行為標準,應包含投手及野手之行為,例
如擊球員擊出彈地至場外之安打到達二壘,但途中未觸一壘,比賽再開始後,投手為提出「促請裁決」傳球於一壘發生暴傳,但球仍停留在比賽場內,一壘手拾取球
後可以在一壘提出「促請裁決」,但若為了企圖觸殺跑向三壘之二壘跑壘員而向三壘傳球時,則失去在一壘的促請裁決權。【問】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三壘,因擊
球員擊出一長遠的外野飛球,二位跑壘員同時已進入進壘的狀況,此時該飛球卻為外野手接獲,於是已離壘少許的三壘跑壘員返觸三壘後奔入本壘。可是一壘跑壘員
此時已經踏觸過二壘,並已向三壘迫進,為履行「再觸壘」義務該跑壘員必須返回一壘,因此在逆向返壘的情況下,外野手將球傳於二壘,並於一壘跑壘員踏觸二壘
之前,二壘手已持球觸二壘並提出「促請裁決」請問是否成為「雙殺」?【答】非屬雙殺行為,因該跑壘員有返一球履行「再觸壘」義務,二壘是其必經的通路,故
雖觸球於二壘,也不能成為出局,在此情形下,除非觸球於該跑壘員或觸球於進壘的起點,即一壘,否則,是不能成為出局。【問】於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時,擊
球員擊出一長遠的飛球,跑壘員經二壘迫進三壘附近時,該飛球為外野手接獲,此時跑壘員不再經二壘而直接跑向一壘。請問須用什麼方法,提出「促請裁決」才能
使跑壘員出局。【答】持球觸及該跑壘員或觸及二壘或一壘提出「促請裁決」。【問】二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三壘安打,跑壘員進入本壘得
分,但擊球員於奔向三壘時,未觸及一壘及二壘,守隊持球觸及二壘提出「促請裁決」,並獲成立宣判跑壘員出局,前位跑壘員得分是否有效?【答】該得分應承
認,可是如果守隊先對一壘提出「促請裁決」的話,該得分就不被承認。又如能再自二壘傳球至一壘提「促請裁決」時,該促請裁決可以與原先之第三出局交換,所
以得分也不被承認了。【問】一人出局跑壘員位一、二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右外野方向的長遠高飛球,二壘跑壘員以為會是安打,也不管該球已被右外野手接
捕,而仍以全速飛奔進入本壘,但一壘跑壘員卻因見到被接獲,而再行返回一壘,右外野手於該跑壘員返抵一壘之前傳球至一壘並觸球於一壘,因二壘跑壘員之到達
本壘是在該一壘跑壘員出局之前,請問該得分是否有效?【答】因守隊不是對二壘提出「促請裁決」,故該得分有效。但是守隊雖然已經被宣告第三出局成立,但仍
可以較有利的「促請裁決」代替先前的第三出局。如改向二壘提出「促請裁決」的話,可因該跑壘員未履行「再觸壘」的規定為理由判其出局,得分因而無效。

7.11
攻隊之球員、教練、壘指導員或其他人員,為避免妨礙野手處理擊球或傳接球等守備行為,必要時應讓出自己所佔之位置(包括選手席)。【罰則】宣判「妨礙守
備」,應判其採取守備行為之對象(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註】例如次擊球員手持兩支球棒立於預備擊球區時,擊球員擊出界外飛球,捕手向預備擊球區意圖接
捕該球,此時次擊球員持一支球棒讓出,而留於地面之另一支球棒,卻絆倒了捕手,以致未能接獲該球,如經裁判員認定確因該球棒而致捕手未能接獲該球時,應判
擊球員出局。

7.12
無出局或一出局時,前位跑壘員雖因誤未觸某壘或未履行「再觸壘」,但後位跑壘員合法踏過各壘前進者,則不必負前位跑壘員之過失而被判出局。但二出局後,前
位跑壘員因守隊提出促請裁決而成三出局時,後位跑壘員即使合法踏壘返回本壘,該跑壘員之得分無效,又該第三出局係由於被封出局(FORCE
PLAY),則跑壘員縱然合法踏壘返本壘,其得分亦無效。

補則 關於比賽停止球時,跑壘員返壘之處置。(再述)
形成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應返壘時,依據各項成為「死球」的原因,返壘的方式(基準)亦各有不同,茲將各方式(基準)概述於後: (A)
應返回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 (a)界外球未被接捕時(5.09(E)) (b)擊球員違規擊球時(6.06(A))
(c)投手之投球擲中位於正規擊球區之擊球員的身體或其衣服時。(5.09(A)、6.05(F))
(d)在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位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的情況下,內野手故意掉落易於接住的高飛球或平飛球時。(6.05(L))
(e)妨礙正欲處理擊球的野手時: (1)界內球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以前,觸及擊跑員時。(6.05(G))
(2)界內球於界內區域,在未觸及內野手(包括投手)或通過內野手(投手除外)以前、觸及跑壘員或裁判員時。(5.09(F)、6.08(D)、
7.08(F)、7.09(M)) (3)擊球員於界內區域再度以球棒觸及擊球或觸擊球時。(6.05(H)、7.09(B))
(4)擊球員或跑壘員妨礙了正欲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時。(7.08(B)、7.09(G)(H)(K)(L))
(5)擊球員或跑壘員無論以何種方式,故意使尚未定為界外球而滾動於界外區之擊球改變其路線時。(6.05(I)、7.09(C))
(6)攻隊球員或教練(指導員)於必要時,未讓出自己所佔之位置,致妨礙了正欲處理擊球之野手,並被宣判妨礙時。(7.11)
(f)擊跑員從本壘跑向一壘時,妨礙正要接取朝一壘之傳球的野手時。(2.44、6.05(K)、7.09(K))
(g)被宣告三好球而尚未出局之擊跑員或獲四壞球之擊跑員妨礙捕手之守備時。(7.09(A)) (B) 應返回發生妨礙當時已佔有的壘:
(a)起於投手向擊球員投球之守備受到妨礙時。 (1)裁判員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動作時。(5.09(B))
(2)擊球員妨礙了捕手的傳球動作時。(6.06(C)) (3)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擬得分時,擊球員妨礙了在本壘上的守備行為。
(4)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但尚未出局之擊跑員,或獲四壞球之擊跑員,妨礙了捕手的守備時。( 7.09(A))
(5)擊球員揮棒落空後,經裁判員認定因自然揮棒之餘勢或自然收回時,所持球棒觸及尚未為捕手確實接捕之球或觸及捕手身體,以致無法接住該球
時。(6.06(C)) (b)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擊球時。(6.08(C)、7.07) (c)跑壘員故意妨礙傳球時。(7.08(B))
(d)攻隊之球員或教練(指導員)於必要時未讓出自己所佔有之位置,致妨礙了正欲處理傳球之野手,並因妨礙守備而被宣告出局時。(7.11)
(e)內野手已沒有守備機會之擊出球(不論內野手是否曾觸及),被跑壘員故意踢開並經裁判員認定時。(7.09(M))
(f)剛被判出局之擊球員或跑壘員,妨礙了野手之連續防守動作時(7.09(F))─野手連續防守動作開始時為基準。
(g)一人或二人以上攻隊之球員,站近於跑壘員擬到達之壘,或集結於該壘附近,妨礙防守或擾亂致影響守備時(7.09(E))─該守備動作將開始時為基
準。 (C)
跑壘員佔三壘時,指導員離開壘指導區,以任何行動誘惑野手傳球時,或指導員有意地妨礙傳球時(5.08、7.09(J))應返回該傳球開始時所佔有之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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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棒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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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1:19
  • 【棒球規則】六、擊球員

6.01
打擊順序 (A) 攻隊各球員應按該隊打擊順序名單之次序進行打擊。 (B) 第一局以後各局開始之第一擊球員係次於前局最後正規打擊完了之球員。

6.02
擊球員之義務 (A) 球員輪至自己打擊時,應迅速進入擊球區採取擊球姿勢。 (B)
當投手已採固定式投球,或開始揮臂式投球後,擊球員不得離開擊球區或放棄打擊姿勢。【罰則】擊球員違反本項之規定時,如投手已投球則主審得按情況宣告「壞
球」、「好球」。【原註】擊球員不可任意出入擊球區,擊球員未要求並獲准「暫停」的情況下,退出擊球區時,投手投球經好球帶而宣告「好球」是應該的。擊球
員採取打擊姿勢後,不得為使用松脂粉袋為理由而退出擊球區,但主審認為因天候不得已,或比賽之進行有拖延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投手一旦採揮臂動作或固定式投球姿勢時,裁判員對於擊球員或攻隊的任何要求,均不得宣告「暫停」(例如因灰沙進入擊球員眼睛,眼鏡模糊,沒看清楚信號等理
由)。擊球員自進入擊球區後亦可允許其要求「暫停」,但毫無理由地離開擊球區是不被允許的。主審接受暫停的尺度嚴謹,擊球員就會曉得他必須於擊球接受投手
的投球,擊球員進入擊球區後,投手毫無理地借故拖延時間,擊球員得獲許退出擊球區。
有跑壘員佔壘時,投手在已採揮臂動作或固定式投球姿勢之後,因擊球員突然退出擊球區或解開打擊姿勢而被誘發停止投球時,裁判員不得宣告投手犯規,因雙方
(投手、擊球員)都違反了規則,所以應宣告「暫停」後再重新開始比賽。 (C)
擊球員不肯進入擊球區或雖在擊球區但不肯採取打擊姿勢者,裁判員得命令投手投球,所有投球均宣告為好球,擊球員在此情形連續被投三個球時,將被判出局,但
被判出局前採取打擊姿勢者,則投球按好壞球宣判之。

6.03
擊球員之正規打擊姿勢,其兩腳應在擊球區(BOX)內。【原附註】擊球區之線係屬擊球區之一部分。

6.04
擊球員出局或成為跑壘員即完成打擊。

6.05
擊球員在下列情況應出局: (A)
界內飛球或界外飛球(擦棒被捕球除外)為野手「確實接捕」時。【註一】參考2.15野手於球接觸地前接獲者,視為「確實接捕」,期間雖在手中彈跳不定(恰
克落─
JUGGLE),但只要球未落地即可。跑壘員於第一位野手接觸飛球的瞬間,即可離壘。野手可將身體伸出圍牆、欄杆、圍繩外之觀眾席之上空接捕飛球(只須身
體的大部份留於比賽場內),又野手可跳至欄杆上或放置於界外區域上的防雨布上接捕飛球,可是如同時受到觀眾的妨礙的話,因為明知是負有危險的動作,故在規
則上不能形成觀眾的妨礙。野手至選手席的邊緣接捕飛球時,為免倒進選手席中,受到席中球員之扶持(不論對方或已方)而接獲該球時,視為「確實接捕」。【註
二】球觸及捕手穿戴在身體上的面罩或護身而反彈,在未落地前捕手接獲時,視為「確實接補」(有關於擦棒被捕球請參考本規則2.34之規定)但利用手或手套
以外的物件(如面罩、護身)接獲時,則不得視為「確實接捕」。 (B)
第三個「好球」被捕手確實接捕。【原註】「確實接捕」係指未接觸地面之球進入捕手手套的意思,球停留於捕手之衣服或其他物件時,或觸及裁判員後反彈,在空
中被捕獲者,皆不可以視為正規之「確實接捕」。擦棒球最初觸及捕手之手或手套再碰觸身體或戴於身上的物件,反彈後未落地前被捕手接獲時為好球,如屬第三好
球時,擊球員為出局。又如擦棒球最初觸及捕手之手或手套,捕手得以手或手套蓋捕於身體或其物件上。 (C)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時,被宣告為第三好球者。【註】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或一、二壘,一、三壘,一、二、三壘時亦同)的情況下,被宣
告為第三好球的投手投球,捕手漏接或穿入主審或捕手面罩中時,亦適用於本條規定,擊球員被判出局。 (D) 二好球後之投球,觸擊成為界外球者。 (E)

被宣布為內野高飛球者。(參考2.40)【原註】裁判員適用「內野高飛球」之規則時,應以內野手普通防守行為之能否接捕作為基準,不能以草地或壘線或任何
設定之界線作為基準,甚至雖是外野手前進處理該高飛球,但裁判員判斷該球應很容易地被內野手接獲時,應宣告為「內野高飛球」,「內野高飛球」並非「促請裁
決」行為,故以裁判員之判斷為優先並應立即宣告。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時,跑壘員得冒險進壘,內野手故意掉落已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的飛球時,不得適
用 6.05(L)之規定,仍然為比賽進行中,並以「內野高飛球」之規則為優先。 (F) 二好球後打擊落空,球觸及身體時。(包括觸擊)。 (G)
界內球未觸及野手前(包括投手)觸及擊跑員時。 (H)
擊球員打擊或觸擊的界內球於界內區域再碰觸球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請參考2.32(D)【原附註】【註一】擊球員未離開擊球區
時)。倘擊跑員掉下球棒被滾動之球於界內區碰及時,依裁判員之判斷,如無故意妨礙球路時,該球仍屬有效,且屬比賽進行中。(參考7.09(B))【原註】
棒球棒折斷部分飛入界內區域時,觸及擊出之球或跑壘員或野手時,為比賽進行中,不得宣告為妨礙。擊出之球於界外區域觸及球棒折斷部分時為界外球。球棒整支
飛入界內區域並觸及對正採取防守行為(包括對傳球採取接球行為)之野手而構成妨礙時,不論其是否故意應宣判為妨礙。擊出之球或傳球偶然觸及掉在地上之頭盔
為比賽進行中,但擊出之球於界外區域觸及頭盔或地面上之物件時,為界外球,同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裁判員認為跑壘員故意以頭盔拋向擊出之球或傳球而妨礙了防
守行為時,應判該跑壘員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球。其他跑壘員應返回投手投球前佔有的壘,或傳球時發生妨礙瞬間佔有的壘。【註】適用本項前段之規定,並不考
慮擊球員手中是否持有球棒。 (I)
被擊出之球(包括觸擊)於界外區滾動,尚未決定為界外球時,被擊跑員故意以任何方式影響球路者,應屬比賽停止,跑壘員不得進壘。 (J)
擊球員於受第三好球之宣告後;或打擊成界內球後,於進觸一壘之前,被觸球於身體或一壘者。※1848制定【註】球觸於身體或壘時,首先應持球於手套或手
中。即確實持球於手套或手中。又雖然野手持球於手中,但該球在手套或手中彈跳不停或用手腕抱球於胸部,欲使球停止時,這期間不能視為已「確實接捕」。至擊
球員觸一壘前,野手觸壘時,雖持球於手中,但如確實接捕是在跑壘員觸一壘後時,此跑壘員不成為出局。 (K) 跑遇一壘的後半,跑出 3
呎線外側或跑入壘線內側,裁判認為有妨礙正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作之野手時,但為閃避野手對擊出球之處理時不在此限。 ※1882制定 3 呎線規則
(L)
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滿壘時,內野手故意掉落「界內飛球」(包括平飛球)時,形成比賽停止,各跑壘員均應返回原壘。
※1975制定故意落球【原附註】如內野手未觸及擊出之球;任其自然落地,則擊球員不出局,但適用「內野高飛球」規則(INFIELD FLY
RULE)時不在此限。【註一】本項規定,係指內野手將易於接捕之高飛球或平飛球於落地前,以一手或兩手確實觸球後再故意落掉時適用。【註二】投手、捕
手、內野手位於內野區防守時視同內野手,但預先位於外野區的內野手則不能視為內野手。 (M)
野手正要傳球或接球時,被前位跑壘員故意妨礙經裁判員認定者。【原註】本項規定旨在處罰違反運動精神的攻隊球員。跑壘員不以進壘為目的,而以阻礙雙殺行為
之連殺中繼手(PIVOT
MAN)為目的時,而故意跑出壘線之外者適用之,由裁判認定。(所謂連殺中繼手係指凡於雙殺行為中擔任繼傳員者之稱)【註】又本項規定雖未述及有關未出局
之前跑壘員之罰則,但依本規則7.08(B)之規定,則除判該跑壘員出局外,同時擊球員亦得被判出局。對於已經出局之跑壘員之妨礙行為,則依據
7.09(F)之規定處理。 (N)
二出局二好球,而三壘跑壘員企圖衝入本壘,在好球帶內觸及正規投球時,裁判員應喊「三好球」,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得分不算。倘無出局或一出局時,擊球員出
局並成為比賽停止,但得分有效。【註】無出局或一出局的情況下,不論其他跑壘員有無盜壘前進,應讓各跑壘員進一個壘。(參考5.09(H))

6.06
下列情形擊球員違規,應予出局: (A)
擊球員單足或雙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地面擊球時。【原註】本項規定係指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擊中球時(不論是擊出界外球或界內球),均應被判出局,尤其對於故
意四壞球時,主審應特別注意擊球員擊球時腳的位置,擊球員不得跳出或踏出擊球區外擊球。 (B)
投手作投球手之準備動作時,擊球員從一擊球區移至另一擊球區。【註】投手立於投手板上注視捕手之信號時,擊球員自一擊球區移至另一擊球區時,亦適用於本項
規定。 (C)
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或以任何其他動作妨礙捕手於本壘之比賽行為及捕手之防守或傳球。但跑壘員於進壘時被刺殺,或跑壘員要得分時,因擊球員之妨礙而被宣告出
局時,均不判擊球員出局。【原註】擊球員妨礙捕手時,主審應宣告「妨礙」,擊球員出局並成比賽停止,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應返回妨礙發生時所佔有之壘。但
如雖受妨礙,捕手卻繼續行動致使跑壘員出局者,視為沒有發生妨礙,因此該跑壘員出局而擊球員不得被判出局,此時其他的跑壘員可依沒有發生妨礙之情形,負險
進壘,比賽繼續進行。擊球員空揮棒,並以自然的餘勢回振時,其所持之球棒觸及尚未確實接住之投球或捕手,致使捕手未能接獲該球,經裁判員判繼非為故意,不
判為擊球員之妨礙。但應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對擊球員如在第一或第二好球時,只宣告為「好球」,如為第三好球時應判擊球員出局(包括二好球後
擦棒被捕球)。【註一】擊球員非空揮棒,而捕手未能確實接捕該投球,而該投球又觸及在擊球區內的擊球員所持的球棒時,屬於比賽進行球。【註二】本項規定亦
適用仿捕手以外之野手於本壘採防守行為時受到擊球員的妨礙。
擊球員雖有妨礙行為,但事實上卻把跑壘員觸殺出局時,與擊球員之妨礙無關,應判跑壘員出局,比賽繼續進行。雖有觸殺之機會,但因野手之失誤,致使跑壘員生
還時,適用本項規定之前段,應判擊球員出局。因捕手之傳球而進入夾殺的狀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使比賽停止,判擊球員妨礙出局,令跑壘員回原壘。
(D)
擊球員使用之球棒,經裁判員之判斷係以任何之方式改造,加工以達到延伸飛距或異常反彈力之目的者。此項球棒包括填充球棒,改造為平面,打釘、挖空棒心、劃
裝溝線或塗上石臘等。擊球員於使用此項球棒所發生之進壘不予承認,而出局則予以認定。擊球員除被宣告出局並退出比賽,聯盟主席並得決定予以適當處罰。

6.07
打擊順序發生錯誤時 (A)
記載在打擊順序表之正位擊球員,輪到打擊時未打,而由他者(非正位)完成打擊後(成為跑壘員或出局),被對方發現提出「促請裁決」者,正位擊球員被宣判出
局。但非正位擊球員尚未完成打擊前,正位擊球員可承續其好壞球數就位打擊。 (B)
非正位擊球員於打擊完成後,於兩隊的任一隊投手投出下一球前或做出企圖比賽動作前,原守隊如提出「促請裁決」時,主審應作下列之處置:(1)應宣告正位擊
球員出局。(2)由於非正位擊球員擊出之球或非正位擊球員之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球等為起因而發生之所有進壘與得分,均為無效。【原附註】非正位擊球
員在打擊中,因跑壘員盜壘,投手犯規、暴投或捕逸(PASSED
BALL)而進壘者,應視為正規之進壘。【註一】本條(B)、(C)、(D)項所謂的「投手之投球」,不僅是指投手向次擊球員(不論那一方擊球員)投完一
球之謂,假如沒有向擊球員投球之前,已有企圖助殺或刺殺等之行為時,應包括在內,但為「促請裁決」所作之傳球不包括在內。關於上半局或下半局終了時之「促
請裁決」有效時間應在攻守交換後,上場防射球隊之投手向攻方之第一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之前提出者仍然有效。【註二】本條(B)項(2)之規定,不僅限於因
非正位擊球員之擊球而導致的進壘或得分無效,而其所有一切行為均無效。例如:非正位擊球員擊出二壘滾地球,一壘跑壘員於二壘被封殺後,因對方之「促請裁
決」成立,而正位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一壘跑壘員之封殺出局亦應被取消,而可安返一壘。 (C)
非正位擊球員打擊完成後,對於次擊球員已投第一球前,無提出「促請裁決」時,非正位擊球員被承認為正位擊球員,比賽繼續進行。 (D)
(1)正位擊球員被發現打擊順序的錯誤被判出局,正位擊球員之次擊球員為合法的次擊球員。
(2)非正位擊球員因投手投球前未被提出「促請裁決」,而被認定為正位擊球員時,該被正位化之非正位擊球員之次位擊球員為正規化之次擊球員。非正位擊球員
之打擊一旦被合法化,則打擊順序輪到其次位擊球員。【原註】裁判員如發現非正位擊球員於擊球區內時,不得自動向任何人提示注意。由各隊經理或球員發覺並提
「促請裁決」始得適用於本條規則。本規則之用意在使各隊之球員及經理保持警覺。規則說明假定打擊順序如下,其因打擊順序所發生之錯誤舉例說明:
打擊順序:123456789 擊球員:ABCDEFGHI 【例一】A的打擊順序時,B進入擊球區擊球,球數為一壞二好時。(A)
攻隊自行發覺打擊順序有誤。(B)
守方提出「促請裁決」時。【答】不論何種情況,A應繼承B之一壞二好球數,此時不成為出局。【例二】A的打擊順序時,B進行打擊,打出二壘安打,但(A)
守隊立即提出「促請裁決」。(B) 守隊已對C投出第一球後才提出「促請裁決」。【答】(A) 正位擊球員A出句,B為合法的次擊球員。 (B)
B佔據二壘,C為合法次擊球員。【例三】A、B兩擊球員,同得四壞球,C打出三壘滾地球,將B封殺出局,但A佔進三壘。然後應為
D的打擊順序,E竟而進入擊球區,因投手之暴投,A返回本壘,C進至二壘,E打出滾地球被刺殺出局於一壘,但使C進佔三壘,如此情形: (A)
守隊立即提出「促請裁決」。 (B) D進入打擊區,投手投出第一球後提出「促請裁決」時,如何處理。【答】(A)
宣告正位擊球員D出局。A的得分與C的進佔二壘應予承認,但C進佔三壘為無效,應返回二壘,E即為次擊球員,應重新再打一次。(B)
A的得分與C的進佔三壘有效。F為正位的次擊球員。【例四】二出局滿壘,F的打擊順序時,H進入擊球區擊出三壘安打,使所有三名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則:
(A) 守隊立即提出促請裁決。 (B) 守隊於向G投出一球後才提出促請裁決。【答】(A)
宣告正位擊球員F為出局,得分全部不予承認,G為次局之第一擊球員。(B)
H可佔據三壘,而所得三分有效,I即為次擊球員。【例五】二出局滿壘,F之打擊順序時,H進入擊球區擊出三壘安打,壘上三個跑壘員均奔回本壘得分,G隨後
進入擊球區,投手已投出第一球後,在下列情況,次局第一位擊球員是誰? (A) H在三壘,被投手牽制觸殺出局,而形成攻守交換時。 (B)
G擊出飛球被接殺出局,仍未受促請裁決。【答】(A) I為正位的次擊球員,由於對G投球而使H之三壘打合法,所以I應為合法次擊球員。(B)
H為次局第一位擊球員。由於攻守交替前未受促請裁決,G之打擊行為被合法化,所以H應為正規之擊球員。【例六】於A之打擊順序時,D進擊球區獲四壞球
後,A進入擊球區並被投出一球。此時,如在對
A投球前守隊提出「促請裁決」,則正位擊球員A應被宣告出局,而D所獲四壞球應被取消,B應為正位之擊球員,但由於對A投一球之關係,D所獲之四壞球被合
法,而E應為合法之次擊球員,此時E可在A出局或上壘前取代A打擊。但由於非正位擊球員A繼續打擊,因擊出高飛球被接殺出局,B進入打擊區,此時在對B投
球前倘提出「促請裁決」,則正位擊球員
E應被宣告出局,而F屬於正位次擊球員,倘未提出「促請裁決」而對B投一球者,A之打擊行為即被認為合法,而B則變成正位之次擊球員。倘B獲四壞球,將D
推進二壘,次擊球員C又因擊出飛球被接殺出局。D應屬於正位次擊球員,但因已變成二壘跑壘員,在此情況下,誰是正位之次擊球員?【答】由於D之錯誤打擊順
序被合法化,又正佔據壘上,所以應越過D而由E為正位次擊球員。

6.08
擊球員在下列情況中不被判出局,可安全進至一壘(但以該擊球員進觸一壘為條件。) (A)
主審宣告「四壞球」時。【原註】獲四壞球被保送進壘之擊球員,有進至一壘並踏觸該壘的義務,由於是壘上已有跑壘員才發生被迫向次壘推進之現象。這種規定於
滿壘或取用代跑員時亦適用。規則6.08規定,擊球員(由於四壞球而成為跑壘員)進一壘且有踏觸該壘的義務才得保有市全進入一壘不被宣判出局的權利。這些
亦適用於其他由於擊球員之獲四壞球而被迫向次壘推進的跑壘員,若該跑壘員不踏觸或滑離該壘,而被野手觸球於身體時為出局。又漏踏該壘擬進奪更多的壘,而被
觸球於身體或該壘時為出局。 (B)
擊球員無意打擊而被投球所觸及,但下列情況應屬例外:(1)未觸地之投球,在好球帶觸及擊球員時。(2)擊球員不避開投球而觸及者。【原附註一】未觸地之
投球,如在好球帶(STRIKE
ZONE)觸及擊球員,不論擊球員是否閃避,均被宣告為好球。但投球於好球帶外觸及擊球員,而擊球員故意不閃避而被觸及者,應被宣告為壞球。【原附註二】
當擊球員被投球觸及,而未獲上一壘之權時,該球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不得進壘。【註一】所謂投球於好球帶觸及擊球員,並不限於在本壘板上方空間,其範圍應
包括其前後延長之空間。【註二】投球雖然在好球帶外觸及擊球員,但該球已通過好球帶時,不論擊球員是否躲避都被宣告好球。【註三】擊球員是否躲避之判斷,
在於主審的決定,主審認為該投球屬於無法躲避之性質時,視同已躲避。【註四】投球觸地後,觸及躲避之擊球員時,亦允許進一壘,但已通過好球帶後觸地再觸及
擊球員者除外。【註五】本項之規定亦適用於軟式棒球。 (C)
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倘雖有妨礙,但比賽繼續進行時,攻隊經理得於該行為終了時立即通知主審(PLATE
UMPIRE),願意選擇既成行為以代替對妨礙之處罰,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等,在有利條件下到達一壘,及其他跑壘員亦至少前進達一個壘
時,不受妨礙影響,比賽繼續進行。【原註】雖已宣判捕手之妨礙,但仍繼續行動時,俟該行為終了時,經理有權要求活用該行為檢代替罰則。因此主審裁判應讓該
活動繼續之。擊跑員漏踏一壘或跑壘員漏踏次壘時,依本規則7.04(D)原附註之規定解釋,被視為已到達該壘。經理要求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實例如下:
(1)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三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仍擊出外野高飛球,三壘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進入本壘得分,經理得在擊球員出局,跑壘員得分或跑
壘員返回三壘,擊球員進入一壘(因受捕手之妨礙)之中任選一種處理方法。
(2)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雖受到捕手的妨礙,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使跑壘員進入三壘,而自己則出局於一壘,經理得在無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人出局
跑壘員佔三壘之中任選一種處理方法。經理要求適用妨礙之罰則時,依本規則7.04(D)之規定,可作下列之解釋: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擊球員時,給予擊
球員保送一壘。三壘跑壘員擬盜壘或擬因觸擊搶分時,發生上述妨礙時為比賽停止,三壘跑壘員得分,擊球員保送一壘。如三壘跑壘員並未盜壘或擬因觸擊搶分的情
況下,擊球員受到捕手的妨礙,成為比賽停止球,給了擊球員保送一壘,義務進壘者亦得向次壘推進。非企圖盜壘中之壘及非被迫向次壘推進之跑壘員,應返回發生
妨礙時所佔有之壘。又投手投球前,捕手妨礙擊球員時,不應視為6.08(C)所述之妨礙,此時裁判員應先宣告「暫停」,再使比賽重新開始。【註】經理要求
活用該行為來代替罰則時應在妨礙行為之活動終了時,立即向主審提出要求選擇,一旦提出要求則不得有所變更。 (D)
界內球於觸及野手以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跑壘員。【原附註】通過野手(投手以外)之球,或於觸及野手(包括投手)之後,觸及裁判者,仍屬比賽進行中。

6.09
下列情形擊球員成為跑壘員: (A) 擊出界內球。 (B) 經主審宣告第三好球之投球,未為捕手所接獲,但僅限於以下(1)(2)之情形:
(1)一壘未被佔據。(2)二出局一壘被佔據。裁判宣告之第三好球之投球未補捕手所捕獲者。【原註】只被宣告第三好球而尚未出局之擊球員雖然走向選手席或
防守位置,但途口語有所發覺而轉向一壘時,守隊為使該擊球員出局須在擊球員觸及一壘以前,觸球於該擊球員之身體或一壘。但擊球員一旦踏入選手席後不得再企
求到達一壘,應即被判出局。 (C) 通過野手(除投手以外)之界內球,或觸及野手(包括投手),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跑壘員。 (D)
界內飛球越過距離本壘250呎(76.199公尺)以上之圍牆進入觀眾席,而擊球員合法的循觸各壘,可獲全疊打。界內飛球越過球場少於距本壘250呎之地
點,則予以進至二壘。 (E)
界內球於觸地後反彈進入觀眾席,或超越穿過圍牆、記分板、灌木或圍牆上攀藤草時,跑壘員給予進二個壘,擊球員亦給予二個壘。【註】所謂觸及地面,係指不是
飛翔狀態。 (F)
界內球不論在觸地前或觸地後、穿過圍牆、記分板、灌木及藤草或從圍牆記分板間隙穿過或從下面穿過,或夾在圍牆或記分板、灌木及藤草時,擊球員與跑壘員均給
予進兩個壘之權利。 (G) 著地之界內球、因野手之碰觸而落入界內區域或界外區之觀眾席或越過圍牆,則擊球員與跑壘員均給予進兩個壘之權利。 (H)
任何界內飛球,因野手之碰觸改變球路而落入界外區之觀眾席或越過界外區之圍牆者,擊球員給予進至二壘。如該球因而落入界內區之觀眾席或越過界內區圍牆者,
擊球員給予全疊打。但該界內飛球在距本壘少於250呎之內被碰觸改進進路者,擊球員僅給予兩個壘之權利。【註】在本條各項所述給予擊球員和跑壘員二個進壘
權者,以投手投球當時所佔有之壘為基準。

6.10
各主辦單位得採用指定擊球員規則,其規定如下:可於賽前指定一名擊球員代替先發投手及後援投手打擊,而不影響其在比賽中繼續投球。代替投手打擊之指定擊球
員,應於比賽前選出並列名於交給主審之打擊順序表上。列名於比賽開始前所提出之打擊順序表中之指定擊球員必須對守隊之先發投手最少完成一次之打擊方得替
換,但對方球隊替換投手者不在此限。球隊並非必須為其投手指定「指定擊球員」,倘於比賽前未能指定,在比賽中則不得指定。亦得使用「指定擊球員」的代打
者,但不必事先列名於打擊順序表上,任何「指定擊球員」之代打員,以後即為「指定擊球員」,退出之指定擊球員,不得再行出場比賽。「指定擊球員」亦可就守
備位置,但應在自己之打擊順序繼續打擊,而投手則接替該退出守備位置之野手之打擊順序進行打擊。尚有 2
名以上之替換時,經理應指定投手與替入球員之打擊順序。亦得使用「指定擊球員」之代跑球員山場代跑,而該代跑球員以後承繼指定擊球員之職務。「指定擊球
員」不得擔任代跑之任務。指定擊球員之打擊順序在抈順表中應固定不變,不得因種種之替換而變動「指定擊球員」之打擊順序。投手一旦就其他守備位置,則該隊
在這一場比賽中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新任投手必須上場打擊。任何擊球員之代打出場後如擔任投手,則該隊在這場比賽中不得再使用「指定擊球員」。投手
一旦代「指定擊球員」擔任打擊,則以後指定擊球員之任務被解除(出場比賽之投手僅限於代「指定擊球員」打擊)。指定擊球員一旦就守備位置,則以後指定擊球
員之任務被解除。指定擊球員之替捕球員可等到輪回「指定擊球員」打擊時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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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1:18
  • 【棒球規則】五、比賽進行中及比賽停止

5.01
要使比賽開始時,主審應宣布「比賽開始」(PLAY)。

5.02
主審一旦宣布「比賽開始」,比賽應屬繼續進行中。除非依規定有「死球」(DEAD BALL)或裁判員宣布「暫停」(TIME
OUT)之外,比賽應繼續進行。
一旦形成「死球」則不得有出局,進壘,得分之情形,但在比賽繼續進行狀態中所發生之行為(如投手犯規、暴傳、妨礙、全疊打或彈出牆外的安打等)得進一壘或
數壘之情形不在此限。 【原註】於比賽進行中,球破裂分離時,未至該行為(PLAY)終了前,仍為比賽進行中。

5.03
投手應向擊球員投球,擊球員得選擇打擊或不打擊。

5.04
攻隊之目的在於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並力求進壘,致力得分。

5.05
守隊之目的,在於防止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並力求防止其進壘。

5.06
當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依規定進觸所有之壘,則可為其球隊獲得一分。 【原註】例如三壘跑壘員於高飛球被接獲的同時離壘進踏本壘後,誤以為過早離壘,而再返觸三壘時,此種情形一旦跑壘員正規地踏觸本壘板後,不能因該跑壘員踏觸本壘板以後的行為,而使其得分失效。

5.07
當攻隊依規定有三名球員出局,應使攻守交換。

5.08
如因傳球偶然碰觸壘指導員或投球、傳球碰觸裁判員時,仍屬比賽進行中,但如壘指導員故意妨礙傳球時,跑壘員應出局。

5.09
在下列情形下屬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進一個壘或返回原壘,其間跑壘員不致被判出局。 (A)
當擊球員就合法擊球位置時投手之投球碰觸擊球員或其衣服,有義務擠進次壘之跑壘員應命進壘。 (B) 倘主審妨礙捕手傳球時,跑壘員不得進壘。
【原附註】如捕手之傳球使跑壘員出局時,該妨礙不成立。 【註一】本項中「捕手之傳球動作」係限捕手企圖阻止盜壘或刺殺壘上之跑壘員所作之傳球動作。
【註二】因捕手的傳球而形成夾殺的情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並使比賽停止,令跑壘員回原壘。 (C) 投手犯規時各跑壘員應進一個壘。 (D)
違規擊球時各跑壘員應返回原壘。 (E) 被宣告為界外球時跑壘員應返回原壘,除非各跑壘員均返觸原壘,否則不得使比賽成繼續進行之狀態。 (F)
未碰觸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於界內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或者通過內野手(不包括投手)之前碰觸裁判員。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產生被擠進次壘義務之
跑壘員應進壘。 【原附註】跑壘員雖觸球,裁判員認為有下列情形者,不應宣告出局。此時,仍屬比賽進行中。 (1)觸及內野手後,再觸於跑壘員的界內球。

(2)未觸及內野手,但穿過其股間或身體旁邊時立即觸及後方的跑壘員,且其他內野手已無機會對該球執行防守行為時。【原註】擊出之球通過投手後觸及立於內
野區的裁判員時,為比賽停止球。擊出之球於界內區域先觸及野手再於飛翔狀態中觸及跑壘員或裁判員時,如該球在還未落地前被野手接獲時,不得視為飛球被接
殺,仍屬比賽進行中。【註】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裁判員時,屬比賽進行中。 (G)
投球停於主審或捕手之面具或其隨身用具上,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進一個壘。【原註】擦棒球先碰觸主審後再反彈被野手接獲時為比賽停止球,擊球員不得被宣
告出局。擦棒球夾於主審之面罩或其他物件中時亦同。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之投球通過捕手後碰觸主審時為比賽進行中。碰觸主審或反彈之球於未落地前被接獲時,不
得立即宣告擊球員出局係屬比賽進行中,俟擊球員踏觸一壘前被「觸球」於一壘或身體時始得判為出局。被宣告為第三好球或第四壞球之投球夾於主審或捕手之面罩
或隨身之護具中時,為比賽停止球,給予擊球員進一壘,壘上之跑壘員亦各給予進一個壘。若球數為三壞球以下,則跑壘員各進一個壘。 (H)
正規之投球碰觸正要得分之跑壘員時,各跑壘員應進一個壘。

5.10
裁判員一旦宣告「暫停」,則形成比賽停止,有下列情況時主審應宣告「暫停」: (A) 根據其判斷因氣候、光線及其他類似情況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
(B)
因照明設備故障使裁判員視覺無法執行比賽時。【原附註】主辦單位應規定因照明設備故障,而引起之比賽中斷之特別規則。【註一】在比賽進行中途,發生照明故
障時,其瞬間尚未完成的行為(PLAY),視為無效。照明修妥恢復比賽時,應自發生照明故障而被視為無交之前的狀況再行開始比賽。【註二】於擊球,投手的
投球、傳球及野手的傳球合於本規則7.05之規定,再者因四壞球,投手犯規、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妨礙跑壘等,跑壘員因而得保送進壘的狀況下,照明突然
熄滅時,即使各跑壘員未能完成進壘時,其進壘仍屬有效。【註三】比賽正進行中,部分的照明突然熄滅(如因電壓下降或部分電塔故障等)時,是否須暫停比賽或
繼續進行比賽,是以裁判員的判斷做為決定。 (C)
因意外事故使球員無法進行比賽或裁判員無法執行其職務時。【原附註】擊出場外之全疊打或保送進一個或數個壘之情況,如跑壘員因意外事故而無法行使安全進壘
時,得由其他球員代替跑壘。 (D)
當經理因需替換球員或需與其球員協商而請求「暫停」時。【註】經理應於比賽靜止狀態中提出暫停。不得於投手正在投球時,或跑壘員正在跑壘時等,及比賽正要
開始或球員正在動作中要求暫停。裁判員如遇上述不合於規定之「暫停」要求時,不得宣告「暫停」,暫停之成效不在於要求「暫停」時,而是在於裁判員宣告「暫
停」時,始發生效力。 (E) 當裁判員認為有檢驗球之必要,與經理商議時或由於其他任何類似之原因。 (F)
當野手接飛球後跌進選手席、觀眾席或過圍繩外觀眾內(如觀眾在場內時)。有關跑壘員之規定應參照7.04(C)之規定。【原附註】如野手於接球後踏進選手
席,而未跌則仍屬比賽進行中,各跑壘員得冒險進壘。 (G) 當裁判員命令球員或其他人員離開球場時。 (H)
除本條(B)(C)【原附註】所規定之情形外,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不得宣告「暫停」。

5.11
在「比賽停止」後,當投手持新球或原來之球就投手板位置,主審宣告「比賽開始」,球賽即行恢復。投手持球就投手板位置時,主審應即刻宣告「比賽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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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1:17
  • 【棒球規則】四、比賽之開始及結束

4.01
除非主隊事先通知球賽延期或遲延開賽,裁判員 1 人或數人應於預定比賽開始前 5分鐘前進入球場,並直接走向本壘與雙方球隊經理會面。 (A)
首先主隊經理應向主審提交 2 份打擊順序表。 (B) 其次由客隊經理向主審提交 2 份打擊順序表。 (C)
主審於接表後應校對正副本是否一致,並將副本交給對方經理。裁判員所保留一份作為正式的打擊順序表。自經理提交名單後各隊之打擊順序即告確定,此後經理更
換球員時須按規則辦理。 【原註】主審於「比賽開始」前發現打擊順序表上有明顯錯誤時,應先提示錯隊之經理或隊長,並令其訂正。例如經理因疏忽僅列 8
名球員於打擊順序表中或未列入區分同姓同名球員之記號時(背號錯誤),如於比賽開始前發現者,應令其訂定之,不該因比賽前未訂正之錯誤,而使球隊於比賽開
始後受到束縛。 (D) 主隊一旦將打擊順序表提交主審後之同時,球場上之主審即有權依據氣候或球場之狀況決定比賽是否終止,中上或恢復。

4.02
主隊各球員分別各就守備位置,客隊第一位擊球員在擊球區就位時,主審宣告「比賽開始」後開始比賽。

4.03
比賽開始或重新開始時除捕手外所有守備球員應位於界內區。 (A)
捕手應就本壘板正後之位置,如為接球得離開該區,企圖投「故意四壞球」時,於球未脫離投手手中前捕手兩腳應於捕手區線內俟投球後始得離開該區。
【罰則】裁定為投手犯規(請參考8.05(L)) (B) 投手向擊球員投球時應採取正規的投球姿勢。 (C)
除投手及捕手外之其他野手可位於界內區的任何位置。
【註】本條旨在禁止投手向擊球員投球前,除捕手以外之其他野手位於界外區。但違犯時並無適用之罰則。裁判員如發現上述情節時,即給予警告並立即予以糾正。
如未及警告糾正而比賽已經進行時,不可因違犯本規則而使行為無效:裁判員須認該違犯行為確有利於守隊時,才能裁定該行為無效。 (D)
除擊球員及將得分之跑壘員外,任何攻隊之球員在比賽進行中均不得橫跨過捕手線。 【註】本條所謂捕手線乃指表示捕手區的劃線。(請參考前圖 1)

4.04
比賽中不得變更打擊順序,應遵照打擊順序,由他位球員替補時,該替代之球員應接替被替捕球員之打擊順序。

4.05
壘指導員各就位於一、三壘附近規定之指導區內。 (A) 攻隊於攻擊時應派兩位壘指導員,一人在一壘方,一人在三壘方的指定位置。 (B)
各隊之壘指導員限 2 名,並須遵守下列事項: (1)應穿著該隊球衣。 (2)應位於壘指導區內。
【罰則】違反本項規定者,裁判員得禁止該違反者繼續參與比賽並令其退出球場。
【原註】近年來已常見多數的壘指導員將一腳踏出壘指導區或立於線上,甚或少許立於線外,若對方經理未提出異議則不視為站出壘指導區外,但如對方經理提出異
議時,裁判員應嚴格執行本條規定,要求雙方壘指導員留於指導區內。
壘指導員在本身所負責的壘區範圍指示球員「滑壘」、「繼續前進」、「返回」而離開了指導區是常有的事,此行為在不妨礙比賽的情況下是被允許的。
【註一】經理可代替擔任指定之壘指導員。
【註二】雖允許壘指導員在不妨礙比賽的情況下離開指導區指揮選手,但對於擬得分之跑壘員,三壘壘指導員則不許有至本壘附近指示跑壘員「滑壘」的行為。

4.06
比賽中對球員之禁止事項: (A) 經理、球員、替補球員、訓練員或撿球員於任何時間,不論在選手席、指導區或球場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以言語或其他方式煽動觀眾之行為。 (2)以任何方式對對方球隊之球員、裁判員或任何觀眾惡言惡語。
(3)球賽進行中企圖喊叫暫停或以其他之語句或動作等干擾投手,明顯地意圖使投手犯規。
(4)以任何方式故意與裁判員接觸(如觸及裁判員之身體,與裁判員講話或顯示親近態度)。 (B)
任何野手不得在擊球員眼力所及處,違背運動精神故意做分散擊球員注意力之動作。
【罰則】違反上項規定,裁判員應先警告,如再違犯則令其停止繼續比賽,並令退出球場。若投手因而犯規投球時,不算犯規,如已投出則此球無效。

4.07
當經理、球員、教練或訓練員被令退出比賽後,應立即離開球場,不得再參加該場比賽,亦不得留在選手席。但得留在俱樂部(球團)辦事處或穿著便服離開球場或
坐在遠離其球隊選手席或投手投球練習場之觀眾席中。 【原註】被禁止出場處分中的經理、教練,球員在比賽中不得進入選手席或記者席內。

4.08
坐在選手席內之人員如有對裁判員之判定顯示激烈不滿之態度者,首先裁判員應給予警告,如不理其警告而繼續其行為者,則適用下列罰則:
【罰則】違反上項規定者,裁判員應令其離開選手席,如無法查出何人或某些人違反時,裁判員得將在座之全部候補球員清除。但此時特別允許該球隊經理召回該場
球賽必需替補出場之球員。

4.09
得分記錄 (A) 在三出局終了前,凡跑壘員合法地循序觸一壘、二壘、三壘進至本壘者,可獲得一分之記錄。
【原附註】在第三出局為下列情況者,雖然跑壘員在該出局成立之行為中(含該出局之成立前)進入本壘仍不得記錄得分。((1)、(2)之情況為壘上之所有跑
壘員。(3)之情況為後位跑壘員。) (1)擊跑員觸一壘前出局時。(參考6.05、6.06) (2)跑壘員成為封殺出局時。(參考7.08(E))
(3)前位跑壘員未觸壘而被判出局時。(參考7.10(A)(B)、7.12)
規則說明:以擊跑員為例─在其觸及一壘之前已成為第三出局時,此時其他壘上的跑壘員即使在該擊跑員被判出局前進至本壘時,仍不記錄為得分。
〔例一〕一出局,跑壘員佔二、三壘,擊球員擊出安打,三壘跑壘員進入本壘,二壘跑壘員被觸殺於本壘前,成為二出局,跑壘員進至二壘,但其未觸及一壘,經守
隊「促請裁決」成立而成為第三出局,因是屬於擊跑員未觸及一壘前之第三出局,故原三壘之跑壘員進入本壘之得分也無效。
〔例二〕二出局,滿壘,擊球員擊出全疊打,四人雖皆返回本壘,但因該擊跑員未觸及一壘,經守隊「促請裁決」成立,成為第三出局,屬擊跑員未觸及一壘前之第
三出局,故所有得分因而無效。
規則說明:由於前位跑壘員因未觸壘而被判定出局時,依照規定觸壘進入本壘之後位跑壘員之得分有效與否跑壘員得視當時之出局數而定。
〔例一〕一出局,跑壘員佔一、二壘,擊球員擊出「場內全疊打」,二壘跑壘員進入本壘時未觸及三壘,而為第二出局時,一壘跑壘員及擊跑員皆依規定觸壘返抵本
壘,經守隊「促請裁決」成立,判二壘跑壘員出局,使成為第二出局時,一壘跑壘員及擊跑員的得分均有效。
〔例二〕二出局跑壘員佔二壘,擊球員擊出「場內全疊打」,二人皆返回本壘,但二壘跑壘員未觸及三壘,經守隊「促請裁決」成立被判出局,使成為第三出局,擊
跑員雖依規定觸壘進入本壘,但其得分無效。
規則說明:前位跑壘員在其跑壘的過程中未觸及某一壘,或於高飛球被接獲時,未屨行「再觸壘」規定,經守隊「促請裁決」成立,使成為該局之第三出局時,依規
定觸壘進入本壘的後位跑壘員其得分無效。
〔例一〕一出局,跑壘員佔二、三壘,擊球員擊出中外野高飛球被接殺成二出局,三壘跑壘員搶進本壘,二壘跑壘員亦因守隊的暴傳而進入本壘,但經守隊「促請裁
決」三壘跑壘員未履行「再觸壘」成立,使成為第三出局,該得分無效。
規則說明:對於未觸及壘或未履行「再觸壘」義務的跑壘員,經守隊「促請裁決」成立後,該跑壘員得被判出局。
〔例〕一出局,跑壘員佔一、三壘時,擊球員擊成右外野的高飛球,被接殺成二出局,三壘跑壘員再觸壘後返抵本壘,一壘跑壘員卻在跑向二壘時被右外野之傳球所
觸殺出局,成為第三出局,但非因被封殺出局,於第三出局前返抵本壘的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有效。
【註一】第三出局不屬於封殺出局,而在該行為中,如有其他跑壘員到達本壘時,主審應不管該跑壘員是否有促請裁決之行為,須明示其到達本壘是否較第三出局為
早。
【註二】本項規定亦適用於享有「安全進壘權」的擊球員或跑壘員。例如二出局後,因後位跑壘員超越了前位跑壘員而成為第三出局時,其後位跑壘員應判出局,就
是其他的前位跑壘員如果在該三出局前,仍未返抵本壘時,其得分亦無效。但唯有在二出局,滿壘的情況下,因四壞球被保送上壘,各跑壘員亦得安全進一個壘,但
於進壘後,因某位跑壘員離壘被觸殺出局使成第三出局,此時雖然三壘跑壘員之返抵本壘是在第三出局之後,但其得分仍然承認。(參考7.04(B)【原
註】)。 (B)
在正式比賽最後一局的下半或延長賽的下半,如成滿壘而擊球員因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其它行為被保送一壘,三壘跑壘員因而擠回本壘可得一分而決定勝利時,主
審在跑壘員觸本壘以及擊球員觸一壘之前不得宣告比賽結束。
【罰則】倘三壘跑壘員在適當時間內仍不進觸本壘,裁判員應判該跑壘員出局並命繼續比賽。倘二出局後擊跑員仍不觸一壘,裁判員應判該違規球員出局並命令繼續
比賽,其得分不予承認,無出局或一出局時,擊跑員仍不進觸一壘時,三壘跑壘員之得分得予承認,但擊跑員應判出局。
【原註】雖應依本項規定執行,但有下述情形者為例外:如觀眾湧進比賽場地致使三壘跑壘員或擊跑員踏觸本壘及一壘受到阻礙時,裁判員應視為觀眾之妨礙跑壘,
而承認該得分或進壘。
【註】例如最後一局的下半,在滿壘的情形下,擊球員因獲四壞球,而被記錄為決勝分時,負有進觸前壘義務的僅為三壘跑壘員和擊跑員,三壘跑壘員或擊跑員於過
了「適當」時間仍無意履行其義務時,裁判員不必等待守隊提出「促請裁決」,即可宣告其出局。
擊跑員或三壘跑壘員於進壘時未觸及壘時,過了「適當」時間後,仍無意再行觸壘,裁判員不必等待守隊提出「促請裁決」,即可宣告其出局。

4.10
正式比賽 (A) 正式比賽共為九局,但同分時得延長;而有下列原因可縮短: (1)第九局下半局主隊無須完成一部份或全部之比賽時。
(2)裁判宣告截止比賽(CALLED GAME)時。
【例外】本會規定遇有雙重比賽時,其一場或兩場比賽得規定採取七局,在這種比賽中,除了將九局縮短為七局外,其餘均適用本規則。 (B)
兩隊在九局攻擊完了,同分時,比賽應繼續至下列情形時結束: (1)延長局之下半局終了時,客隊得分較主隊為多時。
(2)主隊於延長局之下半局攻擊中獲得決勝分記錄時。 (C) 依主審宣佈截止比賽時,下列情形仍屬於正式比賽(REGULATION GAME)
(1)完成五局比賽(兩隊得分之多寡無關)。 (2)賽完五局上半或五局下半的中途,主隊的得分較客隊多時。
(3)五局後半主隊得分由被領先成為與客隊同分時。 (D) 比賽終了時,倘兩隊得分相同,裁判員應宣布和局。 (E)
在合於正式比賽規定之前,倘被宣布停止比賽,則主審應宣布「比賽無效」(NO GAME)。 (F)
正式比賽或比賽進行至本條(C)項所規定之時段的保留比賽,不給予因雨延賽票券。

4.11
在正式比賽之場合,以比賽終了時兩隊得分數之多寡,決定比賽之勝負。 (A) 客隊於九局攻擊終了時,如主隊之得分仍較多時,主隊應為勝隊。 (B)
兩隊在九局攻守終了時,如客隊得分較多時,客隊應為勝隊。 (C) 主隊於九局下半或延長局攻擊中得致勝分時,則比賽應即終了,主隊應為勝隊。
【原附註一】比賽最後一局中,擊球員擊出越過全疊打線之全疊打,擊球員與壘上各跑壘員依順序進觸各壘,即可認定其得分,依跑壘規則,比賽於擊球員進觸本壘
時結束。
【原附註二】在九局後半或延長局後半,擊出越過全疊打線之全疊打的擊球員,因超越前位跑壘員而被判出局,則於有跑壘員得致勝分時,比賽應立即結束。
【註】九局後半或延長局後半,無出局或一出局,擊球員擊出越過全疊打線之全疊打時,某一跑壘員因超越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時,擊球員之全疊打被承認,於擊球
員踏觸本壘獲得致勝分時比賽即為結束。 (D) 主審宣佈截止比賽時,比賽即結束,其勝負視兩隊得分來決定。
【例外】成為正式比賽後之任何一局正在進行中,且尚未結束,而主審宣布截止比賽時,有下列情形時,該比賽成為保留比賽(SUSPENDED GAME)。
(1)客隊於該前半局得分,形成與主隊同分,而主隊於下半局未得分,而被裁判員宣告截止比賽時。
(2)客隊於該前半局得分領先主隊,而主隊未能於下半局得分相同或超越客隊,而被裁判員宣告截止比賽時。
除上述4.11(D)(1)、(2)之外,國家協會之聯盟亦可採用下述有關「保留比賽」之規則。(如採用,則不得再引用4.10(C)(D)(E)之規
定): (1)比賽尚未成為正式比賽時(所謂正式比賽是指五局上半結束,後攻隊領先,或五局下半結束,先攻隊領先或比數平手)。
(2)因天氣、宵禁或其他原因使得比賽停止,但已成「正式比賽」,而比數平手時。
(3)如比賽在成為「正式比賽」之前被「保留」,而安排在另一場例行賽之前繼續打,則該場例行賽只限於賽七局。
(4)如比賽在成為「正式比賽」之前被「保留」,而安排在另一場例行賽之前繼續打,則該場例行賽應比賽九局。
【例外】以上(3)、(4)、(5)、(6)所述之比賽,不適用於兩隊季賽中相遇之最後一場,亦不適用於季後決賽。「保留比賽」若未能於該球季中兩隊相遇
之最後一場前賽完,則成為截止比賽。

4.12
保留比賽 (A) 主審依據下列任何一項理由,於未賽完九局前,宣布比賽停止時,則比賽得保留至日後再行補賽。 (1)法定時限。
(2)聯盟規定之時限。 (3)照明設備故障或球場機械裝置故障(包括自動的帆布保護裝置或排水設備)。 (4)天色黑暗,但依法不得使用照明時。
(5)因天候狀態,在某局之中途,主審宣告截止比賽時,符合4.11(D)之「例外」(1)(2)者。 (B)
因宵禁、天候狀態或約定之時限終止之比賽,必須進行至本規則4.10所規定之正式比賽局數,否則不得宣布保留比賽。因本規則4.12(A)之(3)(4)
理由終止比賽,不論所進行之局數均得宣布為保留比賽。
【原附註】氣候或類似之理由與其他理由4.12(A)(1)至(5)連在一起,使比賽中止時應優先考慮天候或類似之理由為決定是否保留比賽。唯有依
4.12(A)各項之情形始能宣布保留比賽。
達到成為正式比賽之局數後兩隊得分相同時,因天候而終止者(4.11(D)「例外」(1)之狀態終止比賽者除外)為和局,必須自始重新比賽。 (C)
恢復保留比賽,應依下列事項完成: (1)在同一球場應在兩隊次一單一賽程(SINGLE GAME)前,先行比賽(先行賽完保留比賽之部分)。
(2)在同一球場僅餘雙重比賽時,則應在最初的雙重比賽前先行比賽。
(3)若保留之比賽為兩隊在該都市既定賽程最後的一場,若遷移至相對球隊之都市比賽,則(Ⅰ)儘可能應在兩隊次一單一賽程前先行比賽。(Ⅱ)若兩隊賽程僅
餘雙重比賽,則應在最初的雙重比賽前先行比賽。
(4)保留比賽若未能在兩隊之既定賽程最後一天復賽而且賽完時,則該「保留比賽」應視為截止比賽(CALLED GAME)。 (D)
恢復保留比賽,應自當時暫時停止之處再行開始。所謂恢復保留比賽:係指繼續暫時停止之比賽。故兩隊打擊順序應依規則之規定與停止比賽時完全一致。
暫停比賽時,未出場之球員得於保留比賽時代替其他球員出場,而在暫停比賽時換出之球員不得於保留比賽時再重返參加比賽。
未於暫停比賽時登記為隊員之球員,得於恢復保留比賽時登記為隊員並出場比賽。
【原註】被替換上場的投手,在還未使當時之擊球員(包括代打者)出局或上壘或成為攻守交換的狀況下,被宣告為「保留比賽」,該投手得在恢復保留比賽中以首
任投手之身分出場比賽,亦可不出場比賽。但未出場比賽時視為已與其他球員調換,而該場比賽則不能再出場。 (E)
如正式比賽或保留比賽已賽至(或超過)4.10(C)規定之條件時,不應再擇期補完未賽之部分。

4.13
有關雙重比賽(DOUBLE-HEADER)之規定: (A)
(1)錦標賽得於一日內舉行兩場比賽,為完成保留比賽,與雙重比賽同日舉行亦不違反本規則之規定。
(2)在同一日同一張入場卷包括兩場比賽時,第一場比賽應視為當日之正式比賽。 (B) 雙重比賽之第二場比賽,應於第一場比賽結束後始得舉行。 (C)
雙重比賽之第二場比賽,應於第一場比賽結束20分鐘後舉行,但如需間隔較長時間(不得超過 30分鐘)時,主審應於第一場比賽結束時通知雙方球隊經理。

【原附註】主隊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兩場間隔時間而提出申請,倘聯盟主席予以同意,主審應宣布此項較長之間隔,並通知對方球隊經理。第一場比賽之主審應負責控
制與第二場比賽開始之間隔時間。 【註】經兩隊經理同意之後,第二場比賽得於第一場比賽終了後20分鐘內開始。 (D)
在場地狀況,地方時間限制或氣候許可範圍內,裁判員應儘快開始第二場比賽。 (E)
正式賽程之雙重比賽,倘因天雨或其他理由遲延開始,不論任何時間開始比賽,該比賽應認為雙重比賽之第一場比賽。 (F)
因賽程變更如把某一場比賽編入雙重比賽之一,則該項變更賽程為第二場比賽,而正式包括於當天賽程之比賽為第一場比賽。

4.14
主審認為白天陰暗之光線有礙於比賽時,得命令球場開燈。

4.15
如有下列情況,得宣布褫奪比賽(FORFEITED GAME)而予對方球隊勝利: (A) 主審宣布「比賽開始」後,經過 5
分鐘不出場或出場而拒絕進行比賽者,但該項遲延出場如裁判員認為係不可避免者,不在此限。 (B) 顯然是運用策略故意拖延或短縮比賽。 (C)
主審未宣布保留比賽或終止比賽而拒絕繼續比賽者。 (D) 「暫時停止比賽」於恢復繼續比賽時,主審宣布「比賽開始」後 1 分鐘內未開始比賽者。
(E) 不顧裁判員之警告,一再有故意違規行為者。 (F) 經裁判員命令退出球場之球員不於適當時間內遵守命令離場者。 (G)
於雙重比賽第一場比賽結束後,20分鐘內未能在第二場比賽出場者,但第一場比賽之主審准許將該時間延長者不在此限。

4.16
主審於宣布「暫時停止比賽」後,球場管理員未遵照主審之命令準備恢復比賽,致使比賽不能繼續,則應宣布為褫奪比賽,由客隊獲勝。 【註】本會不採用本條規則。

4.17
主隊如無法或拒絕安置 9 名球員於球場時應宣布褫奪比賽,由對方球隊獲勝。

4.18
主審於宣布褫奪比賽後,24小時內應以書面向聯盟主席報告,倘未有該項之報告並不影響對褫奪比賽之宣布。

4.19
提訴比賽
當經理認為裁判員裁定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而請求審議時,應適用有關提訴程序之規則。凡基於裁判員判斷所作之判定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一切提訴比賽均以聯盟主
席為最終裁決。 雖然審議結果認為裁判員之裁決違反本規則,但聯盟主席不認為提訴隊因該違反而失去勝利機會者,不令重新比賽。
【原註】經理因認為裁判「規則引用錯誤」而擬提訴比賽時,應於所提訴之對象行為發生後,至投手投出次球或作其他守備行為前,先向裁判員口頭通告,否則該提
訴無效。對於比賽終了時所發生行為之提訴,應於次日中午前向主辦單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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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1:16
  • 【棒球規則】三、比賽的準備

3.01
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應做下列準備: (A) 嚴格要求遵守比賽規則,並檢查球員的裝具是否符合規則要求。 (B)
確認球場上用石灰、白堊或其他白色材料所劃諸線是否明顯(無論土面或草面)。 (C)
自主隊領取符合規則規定之比賽用球,其品牌及貨號均須由聯盟主席簽證,每一個球必須包裝封閉,並有聯盟主席之簽署,俟比賽開始之前始由裁判員拆封檢查用
球,並去光澤。裁判員係唯一有權鑑定比賽球之可用性者。【註】比賽球由主辦單位供給。 (D) 確定主隊是否準備 1
打以上合於規定之比賽球,並隨時可供應使用。 (E) 至少應帶 2 個預備球,以供比賽中必要時之補充,如 (1)球被打擊至球場外或進入觀眾席時。
(2)球被沾污或不適合於繼續使用時。 (3)投手要求換球時。
【原註】主審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並俟所有活動均停止後始得將球交與投手,界內的擊出球或野手的傳球至場地外或觀眾席時,應俟跑壘員至其所應得的壘時,始
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而再進行比賽。如球被擊成全壘打,裁判須等擊出全疊打之球員通過本壘後,才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或捕手。

3.02
球員不得故意污損球或使用泥土、松香、石蠟、甘草、砂紙、金鋼砂紙或其他物質磨擦球。【罰則】裁判員得令歸還該球,並對違反規定之球員判處離開球場。若無
法指認違規球員,而投手仍以該球投出時,裁判員得令該投手退出該場比賽,並罰禁賽十天。【註】本會規定。裁判員應先警告犯規者並令歸還該球,但而後仍故意
作出同樣的行為時,得命令其退出比賽。

3.03
在球賽暫停時間內得更換球員,換進之球員應依該球隊打擊順序接替換出球員之順序打擊。一旦退出比賽之球員不得於同一場比賽再出場比賽,但如以球兼經理之身
份出場比賽,退出後仍可在壘指導區從事指揮。 當 2 名或 2 名以上之守隊球員同時換進時,在其就守備位置前經理應即刻將該球員之打擊順序向主
【原註】(1)同一局中投手一旦就其他守備位置者,除可再次擔任投手外不得移至其他守備位置。
(2)投手在同一局中,不得擔任投手以外之守備位置一次以上。 (3)投手以外的其他野手因受傷而退出比賽,其代替球員得有 5
個球的熱身準備活動加有關投手方面則於8.03有詳細規定。 【註】本會規定。退出比賽的球員得擔任壘指導員。

3.04
在打擊順序表列名之球員,不得為其他球員代跑。 【原註】本規則旨在禁止COURTESY RUNNER(對方好意允許下之代跑壘員)即出場比賽的球員或已退出比賽的球員,不得為他人代跑。雖未列名於打擊順序表的球員,一旦為他人代跑後,則視同已出場比賽的球員。

3.05
先發投手及後援投手之義務: (A)
依照本規則4.01(A)(B)之規定交付主審之打擊順序表上所列投手有投球至第一位擊球員或其代打者出局或上一壘之義務。但主審認定投手負傷或生病無法
勝任投球時不在此限。 (B)
更換投手後,代替出場之投手具有投球至當時之擊球員或其代打者出局或上一壘或至攻守交換為止之義務,但主審認定投手負傷或生病無法勝任繼續投球時不在此
限。 (C)
依規則不允許替補投手時,若有其他球員替補投手上場者,裁判員得令正規投手返回投手位置進行球賽。若該非正規投手未被更換而已對擊球員投出球或使壘上之跑
壘員出局時,則該投手被正規化,以後進行之比賽均為有效。
【原註】經違反本項規則擬替換投手時,裁判員應向經理表示「不可」。如主審因疏忽而宣規則中不許上場的投手進場時,於該投手投出一球前,仍可令未盡投球義
務之原投手回來投球。但該不合法之投手於投出一球後即成為合法投手。

3.06
經理要替補任一球員時應立即通知主審並說明該球員之打擊順序。
【原註】退出比賽之球員,在選手席內得協助球隊做其他工作,如擔任投手投球前熱身活動的接球員。兼經理的球員被替補退出時可以在選手席或壘指導區內擔任指
揮。裁判不可容許已被替補退場而留在選手席內之球員,向對方經理、球員或裁判,有不當的言行。

3.07
主審於受理替補球員之通知時,有義務立即宣佈或由他人宣佈其內容。

3.08
未經宣佈替補之球員處理方法(替補手續不合規定) (A) 雖未經宣佈替補,但換進之球員在下列情形下視為已進場比賽。 (1)若投手已上投手板位置時。
(2)若擊球員已上擊球位置時。 (3)若野手已就被替捕球員所就之原守備位置且開始比賽時。 (4)若跑壘員已就被替球員所佔之壘時。 (B)
前項球員所進行之比賽行為以及對這些球員所作之比賽行為均視為正規比賽。

3.09
穿著球衣的球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1. 穿著球衣之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後禁止與觀眾交談,或同席坐在觀眾席。 2.
經理、教練或球員不論在比賽前或比賽中禁止與觀眾交談。雙方球隊之球員於穿著球衣時不論何時禁止有親熱之行為。
【註】本會規定特別准許次場比賽的球員於觀眾席中參觀比賽。

3.10
球場適用與否之決定權: (A)
唯主隊之經理有權以其個人之判斷,參酌氣候,決定球場之狀況是否適合於開始進行比賽,但雙重比賽之第二場比賽則不在此限。例外:任何聯盟均可授權主席「凍
結」本條規則之權,以便各聯盟於季末能順利完成比賽,決定戰績。如任何一場比賽之延期或取消足以影響任何一隊之最終排名時,聯盟主席得經任何一隊之請求而
取代本規則賦與主隊經理之權,決定是否比賽。 (B) 唯有雙重比賽第一場比賽之主審有權依據氣候及球場之狀況決定第二場比賽是否適於舉行。 (C)
依據氣候及球場場地之狀況唯有主審裁判得單獨決定是否或何時中止比賽,以及是否或何時恢復比賽,以及是否或何時終止比賽。但在宣佈暫時中止比賽之30分鐘
內不得宣佈終止比賽,如認為有恢復比賽之可能性時,得延長中止比賽之時間。
【原註】主審應儘力使比賽終結。如有把握使比賽終結時,主審經數次的暫時中止比賽而至比賽終結為止。主審經判斷不可能使比賽終結的情況下才下令截止比賽。


3.11
雙重比賽的兩場比賽之間斷時間,以及因球場不適於比賽而中止之時間,為使球場適合於比賽,主審有指揮球場管理員及其助手的權利。
【罰則】如違背主審之指揮,主審得宣佈褫奪比賽(FORFEITED GAME)並宣告客隊勝利。(參考 4.16) 【註】本會規定,不適用上項罰則。


3.12
為中止比賽,裁判員得宣布「暫停」,當主審宣告「比賽開始」時即結束中止狀態,在「暫停」與「開始比賽」之間為中止比賽狀態。

3.13
主隊經理應向主審以及客隊經理提示有關球場場地規則,包括於觀眾過多湧進場內,被擊出之球或傳球進入場內觀眾群中,以及偶發事件之處理。倘此項規則為客隊
經理所接受,則成為正規規則,如客隊經理不接受,則主審得在不與比賽規則牴觸範圍內視場地狀況制定特別場地規則。
【註】本會規定,本項由主辦單位制定並實施之。

3.14
當攻隊攻擊時,其球員應將所有手套及其他器具自球場內移至選手席內,不論在界內區域或界外區域均不得留放任何器具。

3.15
在比賽進行中,除穿著球衣之球員及教練、經理、主隊斤認定授權之攝影人員、裁判員、穿著制服之警衛人員以及其他僱用人員外皆不得入場。倘上述被允許入場之
人員(參與比賽中之攻擊方球員,抇導區內之壘指導員或裁判員除外)在球場有妨礙比賽之情形,如非故意仍應屬比賽進行球,倘該妨礙係故意,則於妨礙同時即形
成比賽停止球,而裁判應依其判斷實施罰則,以消除該妨礙行為所產生之不利結果。
【附註】有關前述括弧內之攻隊球員、壘指導員、裁判員之妨礙請參考7.11、7.08及5.09。 【原註】是否故意妨礙應視當時之行為判定。
【例】撿棒員、撿球員或警衛等確有躲避擊出之球或傳球之行為,但仍觸及球時不視為故意妨礙。但如用腳踢球,用手撥球或撿球等行為,則不論其本人之用意如
何,視為故意妨礙。
【實例】擊球員擊出游擊滾地球,游擊手接住後暴傳一壘,攻隊之一壘指導員為躲避該暴傳球而摔倒在地,一壘手撿球時撞到該壘指導員,致使擊跑員上了三壘。
問題:裁判是否該判該壘指導員妨礙守備?這種情形應由裁判自行認定之;如認為該壘指導員確已盡力避免妨礙比賽,則不須判妨礙守備;如認為該壘指導員只不過
裝模作樣,則應判妨礙守備。

3.16
觀眾妨礙擊出之球或傳球時,於妨礙同時即成比賽停止球,裁判員則依據該球未被妨礙時之情況做適當之處理。
【原附註】如觀眾明顯地阻礙野手接飛球,裁判員得判擊球員出局。
【原註】擊出球或傳球落進觀眾席中觸及觀眾,再反彈進入比賽場內的這種比賽停止球和觀眾湧進比賽場內,或自界線外伸手進入場內,或從界線下及中間空隙穿越
而觸及比賽進行球或球員時,或以其他的方式妨礙比賽等情況是不同的,後者將可視為如3.15所舉之故意妨礙,裁判員依據該球未被妨礙時之情況,令擊球員和
跑壘員進或退至適當壘位。野手自圍牆、繩子向場外伸手接球,被觀眾席中的觀眾,因伸手接球的動作而受到阻撓時則不視為妨礙。(此乃因防止野手作過份危險的
行動)。但如觀眾進入比賽場地內或伸手進入比賽場內且明顯的妨礙守備行動時,則擊球員應因觀眾的妨礙而被判出局。
【例】一出局、跑壘員佔三壘、擊球員擊出長遠的飛球(不論是界內球或界外球)正要接球的野手明顯的受到觀眾的妨礙,裁判員並已依此宣判擊球員出局,同時成
為比賽停止球,而裁判員判斷該擊出之球,雖在不受妨礙的情形下被野手接獲時,三壘跑壘員仍能進本壘者,該得分得被承認。相反的,如屬近距離的高飛球,雖受
到妨礙,也不能宣判得分。

3.17
雙方球員以及候補球員,除實際正參加比賽或準備出場比賽或擔任一、三壘的壘指導員之外,均應在選手席。
比賽中除球員、候補球員,經理、教練、訓練員以及撿棒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選手席。 【罰則】違反本條規定者裁判員得予於警告,亦得令違規者退出球場。
【註一】除了預備擊球員或代打球員外,不得進入預備擊球區。 【註二】關於被允許進入選手席人員,本會規定得由主辦單位自行決定。

3.18
為維持球場秩序,地主隊有義務提供嚴密警力,倘有一人或數人擅自進入球場妨礙球賽時,於完全清除該項妨礙前,客隊得拒絕比賽。
【罰則】自客隊拒絕出場比賽起經「適宜」的時間(至少15分鐘以上),仍然無法清場時,主審得於適當時間後裁定為「褫奪比賽」並宣告客隊獲勝。
【註一】所謂「適宜時間」係指主審所判定的適當時間。裁定褫奪比賽時,應與全體裁判員協商後宣判之。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應儘量避免宣判褫奪比賽。
【註二】本會規定由主辦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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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05 週六 201111:14
  • 【棒球規則】二、用語之定義

2.01
判定(ADJUDGED):裁判員基於其判斷所做之決定。【註】本判定無抗議的餘地,但裁判員運用規則錯誤所作之裁決不在此限。

2.02
促請裁決(APPEAL):攻隊違犯特定行為(6.07)(7.10)時,守隊向裁判員指控違犯之事實,促請判定
該球員出局之行為。

2.03
投手犯規(BALK):有跑壘員在壘時,投手投球違犯規則之行為。此時給各跑壘員進一個壘。

2.04
壞球(BALL):投手正規投球未直接通過好球帶(STRIKE
ZNOE)且擊球員並未揮棒者。【原註】投手投球觸及地面後再通過好球帶時亦算為壞球。該投球碰觸擊球員時,擊球員得被保送
i一壘,成為比賽停止球。如果擊球員擊中該投球時,則視同為擊中飛翔狀態(IN
FLIGHT)之投球。但二好球後,擊球員揮棒打擊該投球而告落空,同時捕手雖順利接住該球,卻不被視為確實接捕
(CATCH)。(6.05(C)~6.09(B))

2.05
壘(BASE):跑壘員為得分必須碰觸之四個地點之一。通常為標示此四點均使用帆布包及橡膠平板,設置於該地點。

2.06
壘指導員(BASE COACH):係穿著球衣之球隊成員之一,位於一、三壘指導員區(COACH'S BOX)內指揮擊球員及跑壘員。(4.05)

2.07
四壞球(BASE ON BALLS):擊球員於打擊中獲得四壞球,准進一壘之判決(6.08(A))

2.08
擊球員(BATTER):在擊球區內進行攻擊任務之球員。

2.09
擊球員(BATTER-RUNNER):擊球員完成攻擊任務至成為出局或完成該次跑壘行為之間的過程所用的術語。

2.10
擊球區(BATTER'S BOX):擊球員攻擊時應站之區域。

2.11
投捕搭擋(BATTERY):投手與捕手之合稱。

2.12
選手席(BENCH OR DUGOUT):供穿球衣之球員待機之設施,凡未參加實際比賽之球員應進入該
設施內待機。(1.03、3.17、4.08)

2.13
觸擊(BUNT):擊球員不揮棒,有意輕輕用球棒觸球使緩行於內野的擊球。

2.14
截止比賽(CALLED GAME):不論任何理由,經主審宣判截止之比賽。(4.10)

2.15
確實接捕(CATCH):所謂確實接捕係指飛翔中的擊出球或投球或守備員的傳球被野手以手或手套確實接捕之行為。但使用帽子、頭盔、護具、口袋或球衣之任
何部分接住者不得視為確實接捕。又與球碰觸之同時或隨後因與其他球員或牆壁碰撞或倒地以致落球者,不視為確實接捕。又野手碰觸飛球後,該球又碰到攻隊任何
一球員或裁判員,雖再由另一野手接住者亦不視為確實接捕。已確實接捕之後,於傳球動作中才使球落地者,仍應視為確實接捕球。總之野手已完全持球控制,且以
其意識把球由手中傳出成為明確的事實時,被認定為確實接捕。【原註】(參見6.05(A)之原註)

2.16
捕手(CATCHER):配置在本壘後方位置之野手。

2.17
捕手區(CATCHER'S BOX):等候投手投球時,捕手應站之區域。

2.18
球團或俱樂部(CLUB):具有比賽場地及附屬之設施,並組織球隊所屬於聯盟,而能代表該球隊向聯盟負責之人或團體。

2.19
教練(COACH):係屬穿著球衣之球隊一員,執行由經理所指示之工作,但並不限於擔任壘指導員(BASECOACH)。

2.20
比賽停止球或死球(DEAD BALL):依照規則造成比賽暫時停止之球(5.09)。

2.21
守隊或守隊球員(DEFENSE或DEFENSIVE):在球場內屬於防守之球隊或其球員。

2.22
雙重賽(DOUBLE-HEADER):係指連續 2 場賽程,此賽程可能是事先安排或臨時修訂賽程安排者。(4.13)

2.23
雙殺(DOUBLE PLAY):係由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 2 名球員出局之行為,唯該行為中若有失誤即不一旦視為雙殺。(10.12)
(A) 順封雙殺(FORCE DOUBLE PLAY):係指連續封殺或先封殺跑壘員再傳球於一壘使擊跑員出局之行為。
(B) 逆封雙殺(REVERSE FORCE-DOUBLE
PLAY):係指先使擊跑員出局於一壘,或第一出局行使封殺,接著使本應為封殺,但因後位跑壘員之出局而解除了封殺狀態之前位跑壘員於未到達次壘前被觸殺
出局之雙殺行為。【例】一出局跑壘員站一壘,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的滾地球,一壘手接住球觸於一壘後,再轉傳球
至進二壘接應的游擊手或二壘手再觸殺一壘跑壘員出局時。【例】無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三壘方向的滾地球,三壘手接住球觸於三壘封殺了二壘跑壘
員(一出局)而後傳球至捕手再觸殺三壘跑壘員出局時。

2.24
選手席(DOUGOUT):與BENCH之定義同。

2.25
界內球(FAIR BALL):係指擊球員擊出之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A) 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界內區者。 (B)
球經過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內區或從界內區空間通過者。 (C) 碰觸一壘、二壘或三壘之球者。 (D)
最初之落地點為一壘、二壘以及二壘、三壘連結線上或其線後之外野界內區者。 (E) 球在界內區域或其上方空間碰觸裁判員或球員之身體者。 (F)
以飛翔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上空者。【原附註】界內飛球應以球及界外線之相互位置來判定(包括標竿),不應以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判定。【原
註】飛球最初落於本壘與一壘間,或本壘與三壘間的界內區域,在還未通過一壘或三壘前未觸及球員或裁判員而滾轉出界外區域時,是為界外球,飛球停留於界外區
或在界外區觸及球員時仍為界外球。守隊球員處理了上述情況之界外球時,雖傳球至一壘,也不能使擊球員出局。飛球落於一壘或三壘上,或落於外野的界內區,再
繼續滾出界外區時,為界內球。為了使裁判員正確地裁定界內或界外,在界線標竿超出圍牆向著界內區的部份,宜架設鐵絲網。【註】擊出之球在界內區觸及地面物
以外的東西,如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或捕手所脫下的面罩等,是為比賽進行球。【問】擊出之球碰觸三壘上的跑壘員身上使球進入界內區或使球轉出界外區時,如何
裁定呢:【答】須依球與跑壘員碰觸的位置而定,如在界內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內球,如在界外區觸及跑壘員則為界外球。而跑壘員觸及界內區的球時,能以此理由
被判出局。(參考7.08(F))

2.26
界內區(FAIR TERRITORY):係屬球場之一部分自本壘經一壘以及三壘至球場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之垂直上方空間內側而言,所有界外線(FOUL LINE)均包括於界內區。

2.27
野手(FIELDER):係指守隊之球員。

2.28
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接住內野滾地球的野手不使擊跑員出局,而卻企圖使前位跑壘員出局的行為。又 (A)
獲得安打之擊球員,利用野手企圖使前位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它壘時多佔得一個壘或一個壘以上時。 (B)
跑壘員不因盜壘或野手失誤,利用野手企圖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傳球於他壘中,所進佔壘時。 (C)
跑壘員盜壘,因野手未採取守備行為而獲進壘時,(10.08(G))對於因上述原因而獲進壘的擊跑員或跑壘員在記錄上應記為野手選擇。

2.29
飛球(FLY BALL):被擊出成為高空飛行的球。

2.30
封殺行為(FORCE
PLAY):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照規則,前壘上的跑壘員則失去佔有該壘的權利,因此等原因所發生的狀態。(7.08(E))【註】以下原註所述的是義
務進壘的狀態而產生的出局,也就是封殺出局和得分的關係,在規則
4.09中有詳細的說明。【原註】為了要了解義務進壘,最需注意的是,最初雖是義務進壘的狀態,但依比賽後的狀況,也會演變為不是義務進壘的狀態。【例】
一出局滿壘的狀況,擊球員擊出一壘方向強有力的滾地球被一壘手接住立即觸壘而使擊球員出局的話,因為這時已不是義務進壘的狀況,因此向二壘進入的跑壘員,
除非被野手持球觸身是不可以被判出局的,因而在一壘跑壘員還未被觸身宣判出局前,從二壘、三壘進入本壘的跑壘員其所得的分數是被承認的,但是和這狀況相
反,一壘手接住這滾地球後,先立即向二壘傳球,一壘跑壘員被封殺出局後再向一壘返傳球,使擊球員也出局,而成第三出局的局面時,那雖已進入本壘的二壘、三
壘跑壘員其得分無效。【例】不是封殺的局面: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三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外野的高飛球而成為第二出局,三壘跑壘員於野手接球後始離壘衝入本
壘,可是一壘跑壘員因野手接球前離開了一壘,在其返回一壘過程中被判出局,而成為第三出局,此時不屬封殺出局,所以如經裁判員認定三壘的跑壘員是在一壘跑
壘員被判出局前,已進入本壘的話,其得分有效。

2.31
褫奪比賽(FORFEITED GAME):因為違反規則經主審宣判比賽結束,而無違反規則隊以 9 比 0 獲得勝利的比賽。(4.15)

2.32
界外球(FOUL BALL):擊球員合法擊出之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為界外球。 (A) 球停止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之界外區域者。 (B)
球經一壘或三壘彈躍通過往外野方向去時,觸於界外區域或從界外區的空間通過者。 (C) 球越過一壘或三壘而最初之落點為界外區者。 (D)
球在界外區域或其上方空間,觸及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地面上不應有之物件者。【原附註】界外飛球應以球與界外線(包含標竿之間的相互位置關來判定,不應以
野手觸球時所站的位置是界內區或界外區來判定。【原註】規則說明:以野手觸球時該球的位置是界內或界外來決定,而與野手觸球時站之的位置無關。規則說明:
擊出球無觸及野手而擊中投手板反彈越過捕手頭上或停留於本壘、一壘、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是為界外球。【註一】擊球於界外區(包括觸擊球)觸及擊球員所持
的球棒(非故意),為界外球。又擊球員擊出之球,反轉觸及尚未踏離擊球區的擊球員的身體或所持的球棒時,和擊出之球觸及球棒或身體時之位置無關,也是為界
外球。【註二】擊球觸及界外區之擋球網,圍牆,或擊球員所拋置的球棒,捕手脫下的面罩及地上的裁判刷子等地面以外的物件後再輾轉進入界內區而停止時,也是
界外球。

2.33
界外區(FOUL TERRITORY):自本壘經一壘及三壘至圍牆下端一直線及該線之垂直上方空間外側而言(各界線不包括在界外區)。

2.34
擦棒被捕球(FOUL
TIP):擊球員擊出之球擦過球棒直接飛進捕手的手或手套,視為正規的接捕球,不被正規接捕者,不屬於擦棒被捕球。擦棒被捕球為好球,屬比賽
i行球。如前述擦棒球先觸及捕手的手或手套後再反彈出,如捕手能於該球未落地前再接捕者仍視為擦棒被捕球。擦棒球如先落地,再由捕手接補,則屬界外球,為
比賽停止球。【註】擦棒球如最初觸及捕手的手或手套以外的用具或身體後再反彈出,即使在該球還未落地前再接捕者,不屬於擦棒被捕球,而屬界外球。

2.35
滾地球(GROUND BALL):擊球滾彈於地面。

2.36
主隊(HOME TEAM):帶自己球場比賽的球隊。如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由雙方協商決定主隊。【註】主隊的對方則稱為「客隊」。

2.37
違規(ILLEGAL OR ILLEGALLY):違反本規則。

2.38
違規投球(ILLEGAL PITCH) (1) 投手之軸心腳未踏投手板向擊球員投球者。 (2) 突擊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如跑壘員在壘上時,違規投球即為投手犯規(BALK)。

2.39
內野手(INFIELDER):位於內野區的所有野手。

2.40
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佔一壘、二壘,或滿壘的情況下,擊球員擊出一高飛球(平飛球及企圖觸擊而致成飛球者除外),內野手以普通守備行為即可接
獲者。如投手、捕手或外野手到內野對該飛球採取守備行為時,亦視同內野手。擊出之球裁判員已能明確地判定為內野高飛球時,為使跑壘員易能採取行動,應立即
宣告「內野高飛球」,又所擊出之飛球在界線附近之上空時,應宣判「如屬界內球的話就是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 IF
FAIR)。因內野高飛球係屬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可冒險進壘,唯該飛球被接捕時,則視同普通高飛球,跑壘員須負「再觸原壘」的義務,否則有出局的危險。雖
經裁判員宣告為「內野高飛球」,但再成為界外球時則不屬於內野高飛球。【附註】已被宣告為「內野高飛球」,雖最初落於內野區(未觸及任何物),但最後成為
界外球的話,則不視為內野高飛球。相反地最初的落點雖在界外區(未觸於任何物件)但最後成為界內球的話,則視內內野高飛球。【原註】裁判員引用「內野高飛
球」規則時,應以內野手普通守備行為下是否能容易接捕做為基準,不可擅自設定界線(如:以草地或壘線為界),例如該飛球雖然由外野手處理,但裁判員認為該
球在一般情形下很容易被內野手接捕者,應宣告「內野高飛球」。「內野高飛球」不具申訴之要素,裁判員之判斷優於一切,並須立刻決定之。宣判「內野高飛球」
時, ]壘員可冒險進壘,若內野手把被宣告「內野高飛球」之飛球故意掉落時,不受規則
6.05(L)項之規定,應以「內野高飛球」之規則為優先,仍為比賽進行球。【註】「內野高飛球」經過裁判員宣判後生效。

2.41
飛翔狀態(IN FLIGHT):指擊出之球、傳球、投手投球等尚未觸及地面或野手以外之其他物件的狀態。

2.42
負險狀態(IN JEOPARDY):指比賽進行中,攻隊的球員處在可能出局時的術語。

2.43
局(INNING):各隊各進行一次攻擊與守備的單位。在這單位裡(局)每隊防守時完成三人出局的任務,即須互換攻守,二隊輪換攻守各一次即一局。【註】本規則客隊攻擊時稱上半局(先攻隊),主隊在攻擊時為下半局(後攻隊)。

2.44
妨礙(INTERFERENCE): (A)
攻隊的妨礙:攻隊的球員以截遮、阻擋、擾亂、碰撞等動作對防守所構成的犯規行為。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跑員或跑壘員出局時,其他的跑壘員除本規則另有特殊
規定以外,原則上應返回裁判員認定發生妨礙當時所佔有的壘。【原註】其妨礙是發生在擊跑員到達一壘以前者,所有跑壘員應返回投手投球時該跑壘員佔有的壘。
【註】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者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 (B) 守隊的妨礙:野手妨礙了擊球員即將擊球的行為。 (C) 裁判員的妨礙:
(1)主審妨礙捕手企圖防止盜壘的傳球動作。 (2)擊出之球在通過野手前(投手除外)於界內區觸及裁判員。 (D)
觀眾的妨礙:觀眾伸出看台或進入球場內,觸及比賽進行中的球。發生以上妨礙時成為比賽停止球。

2.45
聯盟(LEAGUE):指主辦當局或該次大會之意。即訂定競賽規程,編排比賽日程表之大會組織。

2.46
聯盟理事長(LEAGUE PRESIDENT):執行本規則,包括解決所有糾紛,裁定申訴並依自己的判斷,對違反本規則的球員、經理、教練、以及裁判員給以適當的處罰。註:即大會最高負責人。

2.47
正規(LEGAL OR LEGALLY):合乎本規則。

2.48
活球(LIVE BALL):比賽進行中的球。

2.49
平飛球(LINE DRIVE):擊球員所擊出的強勁、直線、不觸及地面的飛球。

2.50
經理(總教練)(MANAGER):在比賽球場對自己球隊行為負完全責任者,是經球隊指定與裁判員或對方協議的代表,選手亦得被指定為經理。 (A)
球隊應於比賽預定時間開始前30分鐘,向聯盟主席或該場比賽的主審指定該隊經理。 (B)
經理可依聯盟規約,將特別任務委任於教練或球員,並應向主審報備。經報備後,本規則認定該被指名的代理人為正式的經理,對該隊之行為負有完全責任。
(C) 經理離開比賽球場時,應指定教練或球員為其代理人,代理人具有經理的權力及義務,如經理離
}比賽場地時,沒有或拒絕指定代理人時,主審得指定該隊某一球員為經理代理人。

2.51
妨礙跑壘(OBSTRUCTION):野手在持球或未處理球之行為時,妨礙了跑壘員跑壘的行為。(
7.06(A)、(B))【原註】本項所謂處理球之行為乃指該球確已直接傳向該野手,而該野手不得不進入理想位置接應的狀態,全賴裁判員之判斷。
野手處理球失誤後不可視為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例如守備員處理滾地球時因滑倒而致失誤,雖球已通過了該野手,但跑壘員之跑壘卻因該守備員仍橫躺在原地,而受
到了延誤時,該守備員應被視為妨礙跑壘。

2.52
攻隊(OFFENSE):正在擔任攻擊的球隊或其球員稱之。

2.53
正式記錄員(OFFICIAL SCORER):參考10.00。

2.54
出局(OUT):守隊為成為攻隊需使對方三出局中之一稱之。

2.55
外野手(OUTFIELDER):位於外野的各守備員。

2.56
滑離壘位(OVERSLIDE OR OVERSLIDING):攻隊的球員滑壘時因衝過壘包離壘,置本身於可能被判出局的狀態下稱之。由本壘進一壘時,在須立即返壘的條件下,允許因滑壘過猛而致離壘。

2.57
罰則(PENALTY):違犯規定時適用之規則。

2.58
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PENSON OF PLAYER OR UMPIRE):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衣服或其他附於身體的物件。

2.59
投球(PITCH):投手針對擊球員所投出之球。(8.01) 【原註】投球與傳球應明確地區分。所謂投球是專指向擊球員投出之球稱之。至於其他某一球員向另一球員的擲球應稱為傳球。

2.60
投手(PITCHER):被指定向擊球員投球的守備員稱之。(8.01)

2.61
投手的軸心腳(PITCHER'S PIVOT FOOT):投手於投球時觸及投手板的腳。(8.01)

2.62
比賽開始(PLAY):主審對比賽開始時或比賽停止後再開始時的口令。

2.63
突擊投球(QUICK RETURN PITCH):投手有意乘擊球員不注意時的投球行為,這是違規投球。

2.64
正規比賽(REGULATION GAME):參考(4.10及4.11)

2.65
再觸壘(RETOUCH):跑壘員依據規則再度返回原壘踏觸的行為。
【註】所謂再觸壘係指飛球被接獲時,已離壘的跑壘員為回到取得進壘的基點而再行返觸原壘的行為,或擊出飛球時雖觸於原壘上,視野手接獲球的同時,離壘欲進
往次壘的行為,此兩種行為稱之。(參考7.08(D)、7.10(A)(B))

2.66
得分(RUN OR SCORE):攻隊的球員由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依一、二、三及本壘的順序進觸壘時。(4.09)

2.67
夾殺(RUN DOWN):守隊於壘間企圖迫使跑壘員出局的行為。

2.68
跑壘員(RUNNER):進壘、觸壘、返回壘中的攻隊球員。

2.69
安全(SAFE):裁判員宣判跑壘員佔有壘時的術語。

2.70
固定式投球(SET POSITION):二種正規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2.71
觸擊搶分(SQUEEZE PLAY):係指擊球員以觸擊方式企圖使在三壘的跑壘員得分的一種助攻戰術。

2.72
好球(STRIKE):投手依照下列情況之一的正規投球得被宣告「好球」。 (A) 擊球員擊球落空(包含觸擊)時。 (B)
擊球員未揮棒擊球,但該投球之任何部份在飛翔狀態中通過了好球帶之任何部分者。 (C) 無好或一好球時,擊球員擊成界外球者。 (D)
觸擊成界外球者。
【註】通常在二好球以後的界外球是不被計算的,可是觸擊時因與擊球員的球數無關,而在任何情形下都被計算成好球,故二好球之後如觸擊成界外球,將成為三振
出局,但是觸擊成飛球被接獲時視為飛球接殺出局。 (E) 擊球員擊球落空(包括觸擊),球觸及擊球員之身體或衣服者。 (F)
未曾落地的投球,於好球帶觸及擊球員身體及衣服者。 (G) 擊成擦棒被捕球者。

2.73
好球帶(STRIKE
ZONE):好球帶以擊球員之肩部上緣與球褲上緣之中間平行線作為上限,以膝蓋下緣作為下限,通過本壘板之空間者稱之。(如下頁圖示)
【註】在等待投球的擊球員,有時為了縮小好球帶雖然採取了身體蹲下來異於平時不自然的擊球姿捸A主審應依其經常採取的正常擊球姿勢來決定他的好球帶。

2.74
保留比賽(SUSPENED GAME):比賽因故暫時停止,尚未賽完的局數保留於日後再行補賽。( 4.12)

2.75
觸球(TAG):當野手的手或手套中確保球時,以身體去觸壘,或以所持之球,持有球之手或手套去觸跑壘員之行為。

2.76
傳球(THROW):以手臂傳球向某目標之行為。應與投手向擊球員的投球(PITCH)不同有所區分。

2.77
和局(TIE GAME):經主審宣告終止之比賽,而兩隊的得分相同。

2.78
暫停(TIME):裁判員為使比賽暫時中斷的術語,成為比賽停止球。

2.79
觸及(TOUCH):觸及球員或裁判員的身體或衣服等任何一部分稱之。

2.80
三連殺(TRIPLE PLAY):由於守隊球員之連續動作,致使攻隊的三名球員出局的行為但在三個出局之間,沒有任何失誤。

2.81
暴投(WILD PITCH):捕手按照普通防守行為無法處理的過高、過低、或過偏的正規投手投球稱之。

2.82
揮臂式投球(WILD-UP POSITION):兩種正規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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