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棒球規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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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裁判員之資格與權限: (A) 聯盟主席應於各錦標賽中,指定 1 名至數名裁判員執法。裁判員除基於本規則之規定主持比賽外,於比賽進行中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紀律及秩序之責任。 (B) 每一位裁判員均代表主辦單位,並有嚴格執行本規則之權限與責任。每一位裁判員為執行規則。有權命令球員、教練、經理或大會員工,乃至從業員行使特定任務或 約束其行動,如有違反依法處置。 (C) 每一位裁判員對於本規則沒有明確規定之事項有權以自己之裁量自行裁定之權。 (D) 球員、教練、經理及候補球員如對裁判員之裁定異議或在行動及言語上有違背運動員精神,裁判員有權取消其出場資格,並令其離場。倘裁判員於比賽進行中剝奪某 一球員之出場資格,應俟該行為終了後始生效。 (E) 裁判員依其判斷,有權令下列人員自球場退出:(1)因工作之性質准予進場之人員,如球場整理員,引導員、攝影員、新聞記者,廣採人員等。(2)被禁止進入 球場之觀眾或其他人員。

9.02
裁判之裁決 (A) 裁判員基於判斷所作之宣判為最後之裁決,如對於好球或壞球:界外球或界內球;出局或安全上壘之裁定,經理、教練、球員或候補球員均不得提出異議。【原註】 經理、教練、球員,不許因裁判員對壞球、好球的判定提出異議而離開選手席,壘指導區,守備位置或壘,假如為提出異議而走向本壘時,裁判員得先發出警告,如 仍不理會警告而靠近本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 (B) 任何裁判員之裁定,如與規則之適用有所牴觸,經理得要求裁判員依規則之規定更正其裁定,但此項要求亦僅能對下達裁定之裁判員為之。【註一】每上半局或下半 局終了時,應於投手或內野手退離界內地區以前提請更正。【註二】裁判員之裁定,雖違反了規則,如於規定時間內未提請更正時,雖裁判員對於錯誤有所發覺,但 也仍不能更正原來之裁定。 (C) 倘裁定受到更正之要求,裁判員於做最後決定之前,得與其他裁判員協商。除此之外裁判員對於其他裁判員所做之裁定,不得加以批評,要求變更或聲明異議。【原 註】對於是否揮棒發生懷疑時,經理或捕手僅能在主審未宣告「好球」的情況下,才得向主審請求壘審有關於是否揮棒的意見,如有此項要求時主審應交給壘審作裁 定,壘審應保持警覺,在主審要求協助時應迅速裁決。主審提出此要求時,壘審應立即據實裁定之。且是以壘審的裁定為最後裁決。有關於是否揮棒,雖然經理或捕 手是依前述的方法提出請求的,但因仍屬比賽進行中,因壘審可能變更裁決為「好球」,故不論是擊球員、跑壘員、野手,應隨時注意以應付情況之變化。經理因對 是否揮棒提出異議而自選手席走向一壘或三壘時應給予警告,但仍不聽從警告而靠近至一壘或三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因為經理對有關於是否揮棒提出異議而走出 選手席時,等於對有關於「好」「壞」球的宣告提出異議而走出選手席。 (D) 比賽進行中,不得更換裁判員,但因疾病或負傷而更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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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正規之投球:投球之姿勢分為揮臂式姿勢(WINDUP POSITION)與固定式姿勢(SET POSITION)兩種,投手可採用任何一種姿勢。【原註】投手應踏觸於投手板上接受捕手的指示,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立於投手板之後方接受捕手之暗號。投手 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立即又踏觸投手板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地或屢次退觸投手板。 (A) 揮臂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其軸心腳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不得越出投手板之兩側,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投手板之後緣及延長線的後方。 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腳 (非軸心腳)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原附註】投手之軸心腳完全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但不得僅觸於投手板末端,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 在投手板後緣以及其延長線之後方,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前方,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原註】揮臂式姿勢~在投手投球前,應把兩腳全部緊密地與地面接 觸,把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之上或緊緊地與投手板之前緣接觸。非軸心腳(即自由腳),得置於投手板後緣或其延長線之後方,但不得置於投手板之側方。以此姿 勢得向擊球員投球: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傳球之壘:亦得退出投手板;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亦不得改為固定投球姿勢或作伸展之動作, 違者為投手犯規。 投手之自由腳於進行投球時,可退向後方一步,再踏向前方一步,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即不得踏向一壘或三壘之方向。【註】投手採取投球動作時,雙手一旦 接合於體前,之後除向擊球員投球外,不得踏向壘方向企圖傳球觸殺跑壘員或退踏離投手板,違者投手犯規。 (B) 固定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內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立於投手板上或確實與投手板的前邊緣接觸。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 方以及其延長線較前之位置。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完全靜止。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 方)。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於做固定式姿勢前,得做伸展(STRETCH)之準備動作。所謂伸展係 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前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動作於投球前,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原註】固定式姿勢,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 方,由此姿勢以不中斷之連續動作完成固定式姿勢。投手之軸心腳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全部放在投手板上或緊密地觸於投手板前緣(不可中斷接觸)。不得僅 以軸心腳之側面少許部份觸於投手板,使軸心腳越出投手板的側邊投球。投手作伸展動作後必須(A)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B)進入完全靜止狀態,此乃硬 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上時企圖違反本規定。如投手未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註一】本條(A)(B) 規定之所謂「中途停止或變更」,係指投球動作中故意停止片刻或不自然(片斷不能連貫者)之動作時。【註二】採用固定式姿勢之投手,於踏投手板後,至投球前 應以兩手持球,在此之前並非一定要有伸展(STRETCH)手臂的動作,但一旦作了伸展手臂的動作時,一定須用雙手持球,至於持球之位置,只要在身體前方 的任何位置都可以。一旦兩手持球停置於身前,便不得再移動,除脖子外應使身體之動作完全靜止。【註三】採固定式投球姿勢投球時,自由腳(1)可踏於投手板 前方任何位置,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2)不得像揮臂式姿勢殺退後一步再向前踏出一步。【註四】投手於壘上有跑壘員時,雖已採固定式姿勢,但為了行動 之目的,得自由退離投手板,此時軸心腳必須退離至投手板之後方,不得踏於側方或前方,投手退出投手板就不得向擊球員投球,但對有跑壘員之壘,不作跨步 (STEP),僅用手腕(SNAP)傳球或假裝傳球均可。【註五】無論揮臂式或固定式姿勢,將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雙手持球者,如退出投手板時必須先以保 持雙手持球的狀態退出,至退離後才能將雙手放開,並下垂於身體之兩側,然後才可重新把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問】投手自作了伸展手臂動作,至進入固定式姿 勢中,自臉部前面接觸雙手持球,不作中斷而下降停止於胸前,請問是否為投手犯規?【答】假如雖自臉部前方兩手即持球,但其動作如不中斷,而下降至胸前靜止 住的話,並不成為投手犯規。但是一旦停止於臉部前方,則必須在此持球,如在這種姿勢狀態中,再將兩手往下降的話,即成為投手犯規。 (C) 投手在準備動作中且在投球連貫動作前隨時可向壘傳球,但在傳球之前應向傳球之壘方向直接踏出。【原註】投手傳球前,須將自由腳向欲傳壘踏出。若手腕傳球之 後,自由腳才向傳球壘踏出的話,成為投手犯規。【註】投手不退離投手板而傳球於一壘時,軸心腳底之旋轉與在投手板上傳球動作一致連貫的話,是可以的。如果 動作不自然連續,應判為投手犯規。 (D) 壘上無跑壘員,投手違反規則投球時,其投球應被宣判為壞球,但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四壞球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不在此限。【原註】投球動作中球 自投手手中滑落越出界外線時,應被宣判為壞球,其他不算為投球(No Pitch)。壘上有跑壘員時,球自投手手中滑落時,立刻成為投手犯規。【註】主審針對投手違規宣判「壞球」時,應向投手明示。又違反本規則 8.02(A)(6)之規定時,亦適用該罰則。 (E) 投手之軸心腳一旦往投手板之後方退出,則即視為內野手。從而以後向壘暴傳之時,亦視同一般內野手所為之暴傳處理。【原註】投手如退出投手板時,是可任意向 何意壘傳球的,假如該傳球成為暴傳時,該傳球將被視同一般野手的傳球,則有關於野手的傳球規則皆能適用。(參考7.05(G))

8.02
投手之禁止事項如下: (A) (1)在投手板18呎投手丘範圍內,將投球的手附於嘴或嘴唇。【例外】天候寒冷時,於比賽開始前,如有雙方經理之同意者,裁判員得允許投手呵氣於手取暖。 【罰則】投手違反本項之規定,主審應立即宣判壞球(BALL),投手倘不顧此項宣判投球,而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到達一壘而其他跑壘 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原壘時,與違反本項之規定無關,比賽仍屬繼續,連續犯規之投手應被聯盟主席罰款。(2)將異物附著於球。(3)將唾液附於球或投 球之手及手套。(4)用手套、身體、衣物磨擦球。(5)以任何方式污損球體的表面。(6)投所謂之抹滑的球(SHINE BALL)、唾液球(SPIT BALL)、沾泥球(MUD BALL)或者磨粗的球(EMERY BALL),但投手得以手磨擦球。【罰則】投手違反本規則8.02(A)(2)~(6)之規定時,裁判員應使下列之處置。(a)對投手宣告壞球 (ball)並警告,同時將宣告壞球之理由在場內廣播。 (b)同一投手同一場比賽再度違反規定時,應令其退場。(c)於裁判員宣告違反規定後,如比賽仍繼續進行,則攻隊經理可向主審要求活用該行為。於行為 (PLAY)終了後立即向主審聲明選擇接受該行為,但如擊球員因安打、失誤、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其他原因已達到一壘,而其他跑壘員安全進次壘或安全停留於 原壘者,則比賽仍繼續進行。(d)上項前段所述,雖然攻隊選擇活用該行為,但對其犯規行為之處罰仍適用(a)與(b)之規定。(e)投手之是否違反本規則 各項之規定,裁判員乃係唯一之決定人。【原註】裁判員須攜帶一包正式認可之松脂粉袋,並有責任將其置放於投手板後方之地面。球觸及該松脂粉袋時為比賽進行 中。如遇雨天或比賽場地潮濕時,裁判員得示意投手,將該松脂袋放在口袋裡。(一個松脂粉袋,兩隊輪流共同使用)。投手使用松脂粉袋時,僅能用素手沾粉袋, 投手或其他守備員不得以松脂粉袋沾於球或手套或球衣之任何部份。【註一】「SHINE BALL」將球磨成光滑者。(抹滑的球)「MUD BALL」沾泥土於球者。(沾泥球)「SPIT BALL」使用砂紙磨擦於球,使成粗糙者。(磨粗的球)吹氣於球者,亦為禁止之列。【註二】本會規定,應用本項罰則前,應前給予警告,如再繼續違犯時,得 命其退出比賽。 (B) 投手身上不得附有或持有任何足以影響投球之物品,凡違反本項之規定,投手應立即被逐出場。 (C) 擊球員已就擊球區時,投手為拖延比賽故意傳球給捕手以外之野手,但為企圖使跑壘員出局者,不在此限。【罰則】如經裁判員之警告,投手仍反覆進行拖延之行 為,則投手應被宣判退場。【註】投手退離投手板,接受捕手的指示,使比賽拖延,這是不良的習慣,經理或教練應努力糾正之。 (D) 故意狙擊擊球員之投球,倘經裁判員之判斷有此項違規行為發生時,裁判員可依下列方式處理:(1)勒令投手或經理和投手退出該場比賽。(2)警告該投手與雙 方經理如再發生相同行為時,勒令投手(或其繼任者)及經理退出比賽。裁判依判斷,認為有可能出現「故意觸身球」時,可於賽前或比賽中正式警告雙方。【原 註】瞄準擊球員投球是有違運動精神的,同時也是非常危險的,這種行為是任何人所不能容忍的,所不恥的,裁判員應毫不猶疑地嚴格執行本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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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到被判出局或被迫讓出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原註】跑壘員獲得正規之壘佔有權後,投手已進入投球姿勢時,不得返回原佔有之壘。

7.02
跑壘員於進壘時應循序觸踏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倘被迫返壘,仍須依逆向順序返回。除 5.09之規定被宣告比賽停止之情形外,跑壘員須逆向順序返回原壘。【註一】於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行為(如暴傳、全疊打或擊出欄杆外之界內安打等)獲得安 全進壘權時,跑壘員進壘或返回原壘亦應按照規定踏觸各壘。【註二】所謂需逆跑或返回原壘係指:(1)飛球於飛翔狀態中已進次壘之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應返 回原壘屨行「再觸壘」之義務時。(參考7.08(D))(2)跑壘員漏踏壘,而意圖再行觸壘時。(參考7.10(B))(3)避免超越前位跑壘員時。(參 考7.0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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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打擊順序 (A) 攻隊各球員應按該隊打擊順序名單之次序進行打擊。 (B) 第一局以後各局開始之第一擊球員係次於前局最後正規打擊完了之球員。

6.02
擊球員之義務 (A) 球員輪至自己打擊時,應迅速進入擊球區採取擊球姿勢。 (B) 當投手已採固定式投球,或開始揮臂式投球後,擊球員不得離開擊球區或放棄打擊姿勢。【罰則】擊球員違反本項之規定時,如投手已投球則主審得按情況宣告「壞 球」、「好球」。【原註】擊球員不可任意出入擊球區,擊球員未要求並獲准「暫停」的情況下,退出擊球區時,投手投球經好球帶而宣告「好球」是應該的。擊球 員採取打擊姿勢後,不得為使用松脂粉袋為理由而退出擊球區,但主審認為因天候不得已,或比賽之進行有拖延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投手一旦採揮臂動作或固定式投球姿勢時,裁判員對於擊球員或攻隊的任何要求,均不得宣告「暫停」(例如因灰沙進入擊球員眼睛,眼鏡模糊,沒看清楚信號等理 由)。擊球員自進入擊球區後亦可允許其要求「暫停」,但毫無理由地離開擊球區是不被允許的。主審接受暫停的尺度嚴謹,擊球員就會曉得他必須於擊球接受投手 的投球,擊球員進入擊球區後,投手毫無理地借故拖延時間,擊球員得獲許退出擊球區。 有跑壘員佔壘時,投手在已採揮臂動作或固定式投球姿勢之後,因擊球員突然退出擊球區或解開打擊姿勢而被誘發停止投球時,裁判員不得宣告投手犯規,因雙方 (投手、擊球員)都違反了規則,所以應宣告「暫停」後再重新開始比賽。 (C) 擊球員不肯進入擊球區或雖在擊球區但不肯採取打擊姿勢者,裁判員得命令投手投球,所有投球均宣告為好球,擊球員在此情形連續被投三個球時,將被判出局,但 被判出局前採取打擊姿勢者,則投球按好壞球宣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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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要使比賽開始時,主審應宣布「比賽開始」(PLAY)。

5.02
主審一旦宣布「比賽開始」,比賽應屬繼續進行中。除非依規定有「死球」(DEAD BALL)或裁判員宣布「暫停」(TIME OUT)之外,比賽應繼續進行。 一旦形成「死球」則不得有出局,進壘,得分之情形,但在比賽繼續進行狀態中所發生之行為(如投手犯規、暴傳、妨礙、全疊打或彈出牆外的安打等)得進一壘或 數壘之情形不在此限。 【原註】於比賽進行中,球破裂分離時,未至該行為(PLAY)終了前,仍為比賽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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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除非主隊事先通知球賽延期或遲延開賽,裁判員 1 人或數人應於預定比賽開始前 5分鐘前進入球場,並直接走向本壘與雙方球隊經理會面。 (A) 首先主隊經理應向主審提交 2 份打擊順序表。 (B) 其次由客隊經理向主審提交 2 份打擊順序表。 (C) 主審於接表後應校對正副本是否一致,並將副本交給對方經理。裁判員所保留一份作為正式的打擊順序表。自經理提交名單後各隊之打擊順序即告確定,此後經理更 換球員時須按規則辦理。 【原註】主審於「比賽開始」前發現打擊順序表上有明顯錯誤時,應先提示錯隊之經理或隊長,並令其訂正。例如經理因疏忽僅列 8 名球員於打擊順序表中或未列入區分同姓同名球員之記號時(背號錯誤),如於比賽開始前發現者,應令其訂定之,不該因比賽前未訂正之錯誤,而使球隊於比賽開 始後受到束縛。 (D) 主隊一旦將打擊順序表提交主審後之同時,球場上之主審即有權依據氣候或球場之狀況決定比賽是否終止,中上或恢復。

4.02
主隊各球員分別各就守備位置,客隊第一位擊球員在擊球區就位時,主審宣告「比賽開始」後開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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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應做下列準備: (A) 嚴格要求遵守比賽規則,並檢查球員的裝具是否符合規則要求。 (B) 確認球場上用石灰、白堊或其他白色材料所劃諸線是否明顯(無論土面或草面)。 (C) 自主隊領取符合規則規定之比賽用球,其品牌及貨號均須由聯盟主席簽證,每一個球必須包裝封閉,並有聯盟主席之簽署,俟比賽開始之前始由裁判員拆封檢查用 球,並去光澤。裁判員係唯一有權鑑定比賽球之可用性者。【註】比賽球由主辦單位供給。 (D) 確定主隊是否準備 1 打以上合於規定之比賽球,並隨時可供應使用。 (E) 至少應帶 2 個預備球,以供比賽中必要時之補充,如 (1)球被打擊至球場外或進入觀眾席時。 (2)球被沾污或不適合於繼續使用時。 (3)投手要求換球時。 【原註】主審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並俟所有活動均停止後始得將球交與投手,界內的擊出球或野手的傳球至場地外或觀眾席時,應俟跑壘員至其所應得的壘時,始 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而再進行比賽。如球被擊成全壘打,裁判須等擊出全疊打之球員通過本壘後,才得將預備球交與投手或捕手。

3.02
球員不得故意污損球或使用泥土、松香、石蠟、甘草、砂紙、金鋼砂紙或其他物質磨擦球。【罰則】裁判員得令歸還該球,並對違反規定之球員判處離開球場。若無 法指認違規球員,而投手仍以該球投出時,裁判員得令該投手退出該場比賽,並罰禁賽十天。【註】本會規定。裁判員應先警告犯規者並令歸還該球,但而後仍故意 作出同樣的行為時,得命令其退出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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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判定(ADJUDGED):裁判員基於其判斷所做之決定。【註】本判定無抗議的餘地,但裁判員運用規則錯誤所作之裁決不在此限。

2.02
促請裁決(APPEAL):攻隊違犯特定行為(6.07)(7.10)時,守隊向裁判員指控違犯之事實,促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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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棒球運動係指依照本規則之規定,在有圍牆之球場內分成 2 隊,每隊 9 名選手各由經理指揮,並受一名或數名裁判員裁判之競賽。

1.02
各隊以獲取較對方多分得勝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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