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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要使比賽開始時,主審應宣布「比賽開始」(PLAY)。

5.02
主審一旦宣布「比賽開始」,比賽應屬繼續進行中。除非依規定有「死球」(DEAD BALL)或裁判員宣布「暫停」(TIME OUT)之外,比賽應繼續進行。 一旦形成「死球」則不得有出局,進壘,得分之情形,但在比賽繼續進行狀態中所發生之行為(如投手犯規、暴傳、妨礙、全疊打或彈出牆外的安打等)得進一壘或 數壘之情形不在此限。 【原註】於比賽進行中,球破裂分離時,未至該行為(PLAY)終了前,仍為比賽進行中。

5.03
投手應向擊球員投球,擊球員得選擇打擊或不打擊。

5.04
攻隊之目的在於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並力求進壘,致力得分。

5.05
守隊之目的,在於防止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並力求防止其進壘。

5.06
當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依規定進觸所有之壘,則可為其球隊獲得一分。 【原註】例如三壘跑壘員於高飛球被接獲的同時離壘進踏本壘後,誤以為過早離壘,而再返觸三壘時,此種情形一旦跑壘員正規地踏觸本壘板後,不能因該跑壘員踏觸本壘板以後的行為,而使其得分失效。

5.07
當攻隊依規定有三名球員出局,應使攻守交換。

5.08
如因傳球偶然碰觸壘指導員或投球、傳球碰觸裁判員時,仍屬比賽進行中,但如壘指導員故意妨礙傳球時,跑壘員應出局。

5.09
在下列情形下屬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進一個壘或返回原壘,其間跑壘員不致被判出局。 (A) 當擊球員就合法擊球位置時投手之投球碰觸擊球員或其衣服,有義務擠進次壘之跑壘員應命進壘。 (B) 倘主審妨礙捕手傳球時,跑壘員不得進壘。 【原附註】如捕手之傳球使跑壘員出局時,該妨礙不成立。 【註一】本項中「捕手之傳球動作」係限捕手企圖阻止盜壘或刺殺壘上之跑壘員所作之傳球動作。 【註二】因捕手的傳球而形成夾殺的情況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告暫停並使比賽停止,令跑壘員回原壘。 (C) 投手犯規時各跑壘員應進一個壘。 (D) 違規擊球時各跑壘員應返回原壘。 (E) 被宣告為界外球時跑壘員應返回原壘,除非各跑壘員均返觸原壘,否則不得使比賽成繼續進行之狀態。 (F) 未碰觸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於界內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或者通過內野手(不包括投手)之前碰觸裁判員。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產生被擠進次壘義務之 跑壘員應進壘。 【原附註】跑壘員雖觸球,裁判員認為有下列情形者,不應宣告出局。此時,仍屬比賽進行中。 (1)觸及內野手後,再觸於跑壘員的界內球。 (2)未觸及內野手,但穿過其股間或身體旁邊時立即觸及後方的跑壘員,且其他內野手已無機會對該球執行防守行為時。【原註】擊出之球通過投手後觸及立於內 野區的裁判員時,為比賽停止球。擊出之球於界內區域先觸及野手再於飛翔狀態中觸及跑壘員或裁判員時,如該球在還未落地前被野手接獲時,不得視為飛球被接 殺,仍屬比賽進行中。【註】界內球於界外區域觸及裁判員時,屬比賽進行中。 (G) 投球停於主審或捕手之面具或其隨身用具上,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進一個壘。【原註】擦棒球先碰觸主審後再反彈被野手接獲時為比賽停止球,擊球員不得被宣 告出局。擦棒球夾於主審之面罩或其他物件中時亦同。被宣告為第三好球之投球通過捕手後碰觸主審時為比賽進行中。碰觸主審或反彈之球於未落地前被接獲時,不 得立即宣告擊球員出局係屬比賽進行中,俟擊球員踏觸一壘前被「觸球」於一壘或身體時始得判為出局。被宣告為第三好球或第四壞球之投球夾於主審或捕手之面罩 或隨身之護具中時,為比賽停止球,給予擊球員進一壘,壘上之跑壘員亦各給予進一個壘。若球數為三壞球以下,則跑壘員各進一個壘。 (H) 正規之投球碰觸正要得分之跑壘員時,各跑壘員應進一個壘。

5.10
裁判員一旦宣告「暫停」,則形成比賽停止,有下列情況時主審應宣告「暫停」: (A) 根據其判斷因氣候、光線及其他類似情況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 (B) 因照明設備故障使裁判員視覺無法執行比賽時。【原附註】主辦單位應規定因照明設備故障,而引起之比賽中斷之特別規則。【註一】在比賽進行中途,發生照明故 障時,其瞬間尚未完成的行為(PLAY),視為無效。照明修妥恢復比賽時,應自發生照明故障而被視為無交之前的狀況再行開始比賽。【註二】於擊球,投手的 投球、傳球及野手的傳球合於本規則7.05之規定,再者因四壞球,投手犯規、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妨礙跑壘等,跑壘員因而得保送進壘的狀況下,照明突然 熄滅時,即使各跑壘員未能完成進壘時,其進壘仍屬有效。【註三】比賽正進行中,部分的照明突然熄滅(如因電壓下降或部分電塔故障等)時,是否須暫停比賽或 繼續進行比賽,是以裁判員的判斷做為決定。 (C) 因意外事故使球員無法進行比賽或裁判員無法執行其職務時。【原附註】擊出場外之全疊打或保送進一個或數個壘之情況,如跑壘員因意外事故而無法行使安全進壘 時,得由其他球員代替跑壘。 (D) 當經理因需替換球員或需與其球員協商而請求「暫停」時。【註】經理應於比賽靜止狀態中提出暫停。不得於投手正在投球時,或跑壘員正在跑壘時等,及比賽正要 開始或球員正在動作中要求暫停。裁判員如遇上述不合於規定之「暫停」要求時,不得宣告「暫停」,暫停之成效不在於要求「暫停」時,而是在於裁判員宣告「暫 停」時,始發生效力。 (E) 當裁判員認為有檢驗球之必要,與經理商議時或由於其他任何類似之原因。 (F) 當野手接飛球後跌進選手席、觀眾席或過圍繩外觀眾內(如觀眾在場內時)。有關跑壘員之規定應參照7.04(C)之規定。【原附註】如野手於接球後踏進選手 席,而未跌則仍屬比賽進行中,各跑壘員得冒險進壘。 (G) 當裁判員命令球員或其他人員離開球場時。 (H) 除本條(B)(C)【原附註】所規定之情形外,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不得宣告「暫停」。

5.11
在「比賽停止」後,當投手持新球或原來之球就投手板位置,主審宣告「比賽開始」,球賽即行恢復。投手持球就投手板位置時,主審應即刻宣告「比賽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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